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税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2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税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27号
全文有效
2003年10月1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7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区县级税务机关应于每月14日前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数据(包括抵扣联明细数据和汇总数据)传入稽核系统,并于每月15日前上传市局,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情况的通知》(国税发明电52号)中关于每月2日上传抵扣联数据的规定不再执行。
二、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报送税务机关时已褶皱、揉搓,无法运用认证子系统进行认证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所取得相应的发票联进行认证,对仍无法认证的,加盖“无法认证”专用章,退还企业。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国税发207号)第十条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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