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3:10:14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函[1999]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吉国税函2号



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7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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