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3:09:38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9]1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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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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