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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57:27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
国税函414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对本企业偷税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他们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本企业偷税问题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211号)法规的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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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0]4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自报本企业偷税问题不予奖励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