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53:57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所字[2001]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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