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53:31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2001]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吉国税发4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报省级国税机关核拨工资基数分解方案的,其工资支出按规定扣除。

二、人寿保险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时间。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省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5月末以前,市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5月15日以前,县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4月末以前。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省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5月末以前,市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5月15日以前,县级公司申报时间延至次年4月末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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