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48:2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函21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地税函216号
全文有效
2005-12-31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128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批复》中所称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垃圾处置劳务”,是指生产性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堆肥、填埋焚烧、资源利用等业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运输等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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