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47:39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2001]127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内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较大,符合出售职工住房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需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逐级上报省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给予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按省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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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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