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35:38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2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25号
全文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的通知》(鲁地税函121号)转发给你们,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应移送司法机关的税务案件,须报经市局审理或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市局报省局作最终审核,经省局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二、市稽查局、各市地税局、有关分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在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一定要规范执法,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执法衔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工作建议及存在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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