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34:29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6号
全文有效
2007.01.09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趋势日渐明显。个人取得收入来源渠道拓宽,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个人收入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劳动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在内的非劳动所得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呈现出上升趋势。个人收入结构的变化必然反映到税收上, 这就是近年来全市非劳动所得贡献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的比重逐年提高, 2002年至2006年,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分别是12.95%、15.35%、16.12%、20.90%、23.80%。预计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个人所得税的内部收入结构还将沿着这个方向发展,非劳动所得贡献的个人所得税将进一步增长。经济决定税收,税源结构决定税收结构,加强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是顺应个人收入结构变化的必然要求,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重中之重,是当前个人所得税管理中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也是发挥个人所得税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现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从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看,相对容易征管的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等管理地比较到位,而非劳动所得项目由于前几年贡献的个人所得税规模较小,没有构成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在个人所得税内部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不大,从而没有引起税务机关足够重视。此外,非劳动所得项目税源分散,税务机关获取个人取得非劳动所得收入信息困难,征收难度较大,对非劳动所得的征管不够理想。
随着个人收入结构的变化,非劳动所得在个人收入中所占比重将越来越大,来源于非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将占有举足轻重的重要地位,成为个人所得税新的增长点。特别是随着社会分配制度的改革,个人收入差距的加大,全社会对高收入群体纳税情况非常关注,尤其是对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更成为社会焦点。同时,非劳动所得往往与高收入者有着密切联系,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仅具有财政意义,对调节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建立和谐社会也有重要意义。基于此,各基层局要充分认识到加强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顺应新形势,研究新措施,切实加强对非劳动所得各项目的征管。
二、强化对非劳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劳动所得的征管各单位都高度重视,采取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对于非劳动所得由于其本身分散隐蔽等原因,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取得非劳动所得的信息极为困难,征纳双方的信息极不对称。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普遍较低、个人收入监控网络没有建立和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的社会大环境下,大力宣传和普及个人所得税法,全面提高广大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其税法遵从度,这是做好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各基层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拓宽宣传渠道,建设宣传平台,巩固宣传阵地,大张旗鼓地开展非劳动所得征税宣传,尤其是要加强面向高收入群体的宣传。同时,各基层局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做好纳税人收入及纳税信息的保密工作,让纳税人放心满意。
三、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走综合治税之路
产生非劳动所得的有些项目往往涉及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如住房转让所得中的住房由房产局主管、偶然所得中的福利彩票由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主管、利息股息红利涉及相关分红企业等等。在对这些非劳动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凭税务机关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征管到位,达不到预期效果。这需要税务机关积极主动地与有关主管部门及企业加强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形成部门联动综合管理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格局,形成合力,从源头上管住这些非劳动所得项目。
四、加大对非劳动所得相关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力度
非劳动所得征管难度大,关键在于税务机关没有掌握纳税人相关收入信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信息极其不对称,对税务机关征税形成了信息“瓶颈”。信息的缺失使税务机关在对非劳动所得的征管中无的放矢,没有明确的目标,这严重制约税务机关对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对非劳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关键在于实际征管。而掌握纳税人取得非劳动所得的有关信息是做好对非劳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工作,各基层局应当从新闻媒体、各大网站、企业财务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财富排行榜等各种渠道收集关于纳税人取得非劳动所得的信息,然后将获取的信息整理分类,按人建立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初步解决制约对非劳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信息“瓶颈”问题。
五、以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为契机,与加强对高收入者管理结合,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的征管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关于自行申报的规定,规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总局制定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平日是否足额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次年三月底前都要按照《办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非劳动所得常常与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有密切联系,各基层局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要认真审视纳税人自行申报资料,特别要与日常工作中收集整理的纳税人非劳动所得信息相互对比,充分关注其非劳动所得是否申报纳税。对于发现的疑问,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必要时进行约谈评估,切实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的征管。
对于非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我们的经验还不够丰富,征管的手段还不够完善,部门的联系配合没有形成完善的机制,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够畅通,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在以后的征管中逐步加以解决,以将非劳动所得的征管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请各基层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排查本单位非劳动所得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措施,提升管理水平。今年市局将总结各基层局的好措施、好做法,不断完善规范全市非劳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度。
各单位在对非劳动所得的征管中遇到的问题、成熟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解决问题,推广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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