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33:48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鲁地税发2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鲁地税发24号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2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地方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和促进全省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07年度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一)重点税源企业。各级地税机关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税源分布、税源管理现状等情况,统一筛选纳入重点税源监管范围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或虽未纳入重点税源监管范围,但社会影响大、增收潜力大的企业、集团性公司等进行专项检查。
(二)饮食业、娱乐业。具体包括:全省范围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饭店、酒店等企业;经营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以及提供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活动的场所;兼营饮食、娱乐业的各类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培训中心、接待处等单位;承包承租宾馆附设堂吧、商品部等部门的单位和个人。
(三)食品药品生产加工业。全省范围内从事各类食品、饮料、酒类、药品、药具、医疗器械等生产、加工的企业。
(四)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业。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建筑安装业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五)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全省范围内的电力行业、石油石化业、邮电通信业、出版发行业、各类院校、医疗机构等生产经营企业、服务机构。
(六)重点区域(行业)专项整治。今年省局将继续组织开展重点区域(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为饮食业、娱乐业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05至2006年两个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为增强税收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本次税收专项检查仍然采取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与地税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自3月开始,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3月份为自查自纠阶段。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按照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方法、步骤、期限和要求,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项地方税款申报缴纳情况、代扣代缴情况、代收代缴情况等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申报补缴应缴未缴、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各项税款。
(二)4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情况,统一筛选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做出处理。
(三)10月份为总结整改完善阶段。各级地税机关针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整改。
四、相关法律责任及权利义务
(一)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间内自查自纠,主动申报补缴各项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节处理。
(二)对在重点检查期间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将分别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按偷税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对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除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对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拒绝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有权控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欢迎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协税护税,积极主动地通过电话、信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山东地税网站等渠道向各级地税机关举报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全省地税系统涉税违法举报中心举报电话: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0531-82613775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0531-82027375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0532-86676160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0533-3197212
枣庄市地方税务局:0632-3341840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0546-8330438
烟台市地方税务局:0535-6631876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0536-8879070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0537-2086226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0538-6138572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0631-5272568 日照市地方税务局:0633-8796060
临沂市地方税务局:0539-8123662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0534-2386241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0530-5928231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0635-8274649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0634-6269793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0543-3387360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三月二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07]2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7年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