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33:05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发33号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发33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认真贯彻落实省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工作,实施综合治理,不仅可以有力推动房屋租赁税收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而且更重要的是这种管理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解决社会焦点和税收难点,促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税务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从政治高度认识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作为2007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其他班子成员配合抓,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健全网络,加强管理
出租房屋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健全管理机构,从社会综合治理入手,形成管理网络。各地要以市局推广市中区出租屋管理经验现场会为契机,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要成立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的办公室,制定相关的政府文件和税收管理的专项文件,在镇(乡)、办事处成立管理服务中心,在村、居成立管理服务站,尽快形成县(市)区、街道、居村三级管理服务网络,全面贯彻落实省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三、具体征收率的确定
根据省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税收及附加综合征收率分解表,现将我市出租房屋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1、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其他房屋,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房产税税率为12%、印花税税率为0.1%。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或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1%、房产税税率为12%、印花税税率为0.1%。
2、纳税人出租居民住房用于居住,其租金收入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房产税税率为4%、印花税税率为0.1%。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税率为7%或5%;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1%、房产税税率为4%、印花税税率为0.1%。
3、出租房屋不论用于经营还是居住,其土地使用税按土地使用证上标明的面积和适用土地等级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如不能提供上述数据,土地使用税附征率:0.5-1%。
个人所得税按其取得房租收入扣除费用和缴纳的税金后计算缴纳。纳税人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或提供虚假上述资料的,以及出租房屋租金收取标准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又无正当理由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0.5-1%。
四、办法第九条实行备案制。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略)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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