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32:39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3]3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335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以及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北京市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邮政局2002年度向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局等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用于拨付后节余的部分,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包括中邮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及各省邮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度由国家邮政局继续在北京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

国家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收取收支差额 拨付收支差额

1 北京市邮政局 32,736 0

2 天津市邮政局 7,424 0

3 河北省邮政局 490 0

4 山西省邮政局 287 0

5 内蒙古区邮政局 0 -6,638

6 辽宁省邮政局 1,682 0

7 吉林省邮政局 157 0

8 黑龙江省邮政局 0 0

9 上海市邮政局 17,755 0

10 江苏省邮政局 9,051 0

11 浙江省邮政局 5,138 0

12 安徽省邮政局 732 0

13 福建省邮政局 3,805 0

14 江西省邮政局 283 0

15 山东省邮政局 4,504 0

16 河南省邮政局 541 0

17 湖北省邮政局 549 0

18 湖南省邮政局 626 0

19 广东省邮政局 18,417 0

20 广西区邮政局 46 0

21 海南省邮政局 0 0

22 重庆市邮政局 0 -2,167

23 四川省邮政局 0 10,114

24 贵州省邮政局 0 -8,323

25 云南省邮政局 0 -6,466

26 西藏区邮政局 0 11,368

27 陕西省邮政局 0 0

28 甘肃省邮政局 0 9,662

29 青海省邮政局 0 -8,391

30 宁夏区邮政局 0 -2,379

31 新疆区邮政局 0 -13,844

32 中国集邮总公司 40,000 0

33 合计 144,223 -79,352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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