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31:49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6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
青国税发63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精神,市局制定下发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国税发57号)。按照该方案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72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进一步推进办税公开工作安排,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以总局办税公开目录为指导,整理我局的办税公开内容,建立青岛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的具体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规定了55项办税公开内容。市局据此进行了初步的对比分析和归纳总结,其结果是:已经通过不同形式公开的项目有45个;尚未公开的项目有10个,其中有2个与我局工作职责无关。另外,根据我局工作实际和基层要求,车购税政策、新所得税申报表辅导、申报期限调整、涉税软件、涉税文书、组织文化以及各项内容的公开渠道等7项内容尽管未被总局列入公开项目,但却符合办税公开的原则要求,也应纳入我局的办税公开目录。因此,经市局研究决定将以下60个办税事项作为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的范围,并将办税公开目录扩充为公开事项、公开具体内容、公开时间、公开期限、公开形式和责任部门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详见附件“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二、本着全面真实的原则,对于尚未公开的8项办税事宜要组织有关内容对外公开。
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税务机关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因此,本着全面真实的原则,对未公开的办税事宜要求如下。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税收管理员规范、执法人员职责规范这类内部管理制度,由征管处、法规处按照总局要求组织有关内容通过外部网站对外发布。
(二)税控装置应用的推广尚未正式启动,征管处应随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内容对外公开。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名单数量较大,流转税处应与信息中心商定通过外部网站对外公开的工作方案,经分管局长确认后组织有关内容对外发布。
(四)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和企业汇总纳税审批由法规处、进出口处、所得税处和国际处组织内容对外公开。
三、本着及时便捷的原则,全面加强22项办税事宜的公开工作。
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税务机关要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依托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等纳税服务平台,及时、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为此,要针对我局还存在明显不足的22项办税事宜公开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公开性。
(一)对没有发布专题内容的公开事项,要整理各项有关政策法规,归纳总结出集中的专题内容对外公开。这些项目包括: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义务、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赔偿、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办税公开渠道、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等10项,分别由征管处、法规处、稽查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
(二)对已公开但在具体内容细节、更新频率等方面不规范的公开事项,要抓好内容维护工作,保证公开内容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这些项目包括: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程序、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和结果、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公告等3项,分别由所得税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三)对已公开但在公开形式上不尽完善的公开事项,要进一步拓展其适宜的公开渠道,增强公开效果。这些项目包括: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发票奖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出口退税审核、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车购税办税程序、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9项,分别由征管处、所得税处、进出口处、国际处、流转税处负责。
四、强化两级税务机关的公开职能,建立持续有效的办税公开机制。
(一)分工协作,将主动的办税公开工作纳入到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责。
税政和征管部门在下发涉及纳税人的政策性文件时,要同时确定便于纳税人阅读的办税通告或明白纸(以下称“办税指南”)内容;法规部门负责审核各业务处对外发布的税收政策;办公室负责督促各处室及时更新网站的相关内容;征管处要选择影响面大、重要性强的内容提交办公室通过报纸进行发布。
基层局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市局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相关业务的办税指南;基层局办公室及时印制办税明白纸,并将重要内容通过办税服务厅通告栏或电子显示屏发布;基层局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要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摆放相关业务办税指南,便于纳税人免费取阅。
(二)实行12366在线服务中心、市局业务部门和基层局业务部门分层次的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在市局实行12366在线服务中心和各业务处分工协作的依申请公开程序。纳税人通过电话和青岛国税互联网站“网上12366”提出申请公开事项,由12366在线服务中心负责直接答复。纳税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其他方式提出申请公开事项,则由市局相关部门直接答复。
在基层局实行相关业务部门和办税服务厅导税台共同参与的依申请公开程序,具体工作流程及要求由基层局按照及时便捷和首问负责的基本要求确定。
五、丰富公开形式,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办税公开形式
各种公开形式都有各自的优势,市局根据每种公开方式的特点和纳税人需求统筹考虑,确定以下办税公开的主要渠道组合:
一是发挥网络信息传播快、成本低、查询便利和存储量大的优势,突出互联网站在我局办税公开中的基础地位,主要面向网站应用意识强以及希望全面查阅所有涉税信息的纳税人;二是利用办税厅和税源管理科纳税人来往频繁、传播效率高的特点,做好现场导税服务、发放明白纸等公开工作,主要面向希望了解常用办税程序并能够随身携带有关信息的纳税人。三是依托12366平台专业服务的力量,并以基层局公开咨询电话为辅助,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咨询服务,主要面向希望利用电话这种最方便的通讯工具了解涉税信息的纳税人。四是发挥大众媒体覆盖面广的优势,继续《青岛财经日报》“青岛国税公报”专版的发布工作,主要面向希望通过报纸等大众媒体定期了解重要税收信息的纳税人;五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探索开发应用管理员与纳税人互通邮箱或短信等公开形式。
以上各种办税公开渠道及其内容特点要通过网站、报纸、办税厅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以便于纳税人针对不同需求选择最恰当的办税公开渠道来得到所需要的内容。
六、其他工作要求
办税公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局征收管理处具体牵头负责办税公开部分的日常工作。各基层局也要参照市局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织。
为了保证工作落实到位,市局将修订和完善办税告知制度、建立办税公开的监督办法,将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情况作为评价纳税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纳入到2007年的考核工作。各基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务必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市局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附件1: 青岛市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暂行) 注:√代表该项目已经通过某种形式公开;○代表该项目要通过某种形式新公开或增强公开性。 类别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具体内容 公开时间 公开期限 公开形式 责任部门 网站 明白纸 通告栏 大众媒体 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应当享有的知情权、保密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减免税等多项权利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 征管处 2 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检查等多项义务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 征管处 二、纳税服务 3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方式和承诺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 征管处 4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 征管处 三、办税程序 5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停(复)业、验换证和外出经营管理的办理程序、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及使用管理;帐号报备规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征管处 6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程序、标准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流转税处 7 出口退(免)税认定 出口退(免)税的认定程序、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进出口处 8 发票管理 发票领购的资格、程序、所需资料、数量版别、办理时限以及发票的开具、保管、遗失、缴销等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流转、征管 9 代开普通发票 代开发票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征管处 10 企业衔头普通发票印制 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资格的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征管处 11 发票奖励 普通发票举报有奖和发票有奖制度、奖金领发程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征管处 12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期限、所需资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流转、所得、国际 、征管 13 延期申报 延期申报申请办理的程序、时限、条件及依据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计统处 14 缴纳税款 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方式、期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计统处 15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 核定(调整)应纳税额的程序、条件及依据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流转、所得、征管 16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及所需资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计统处 17 企业汇总纳税审批 企业汇总缴纳税款的条件、程序、审批权限、所需资料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所得、国际 18 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的政策项目、具体类别、办理条件、审批权限、程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流转、所得、国际 19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标准、审批权限、程序、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所得、国际 20 出口退税审核 出口退税审核的程序、权限、所需资料、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进出口处 21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流程、权限、所需资料、示范文本、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进出口处 22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国际处 23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投资退税的办理条件、所需资料、程序、审批权限、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国际处 24 所得税新申报表填写指南 所得税新申报表的具体填写指导。 新申报表实行前2个工作日 长期 √ √ 所得税处 25 车辆购置税办税程序 车辆购置税的申报程序、免税审批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流转税处 26 税控装置应用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及管理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征管处 四、征收管理 27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及权限 所负责征收管理各税种的依据及规定;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程序,对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追征权、对欠缴税款纳税人的代位权、撤销权及离境清税审核权,加收滞纳金,对纳税人合并、分立和欠税大户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财产的征管规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法规处、稽查局、计统处、征管处 28 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的程序及文书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征管处 29 税收管理员规范 税收管理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征管处 五、税务检查 30 税务检查权 公开事项 税务机关的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等规定 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 长期 √○ 稽查局 31 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税务稽查人员的执法规范和纪律规范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稽查局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32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方式及处理规定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法规处 33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征管处 34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流转、征管 35 发票使用审批 对发票使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流转、征管 36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流转税处 37 对不能建账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机构或人员代理建账有实际困难,批准其不建账,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决定送达、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征管处 38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权限、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法规处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 39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包括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等)及其标准和依据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征管处 八、税务行政处罚 40 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程序、时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法规处 41 听证 纳税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法规处 九、举报投诉监督 42 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 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的部门、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监察室 43 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税务违法行政行为责任追究等规定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监察室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 44 税务机构和职责 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人事处 45 执法人员职责规范 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管辖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征管处 法规处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 46 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法规处 47 税务行政诉讼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法规处 48 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赔偿的条件、程序、时限、权限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法规处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 4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名单 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 截至下次认定之日 ○ 流转税处 50 欠税公告 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欠税属期、税种、欠税金额等 季度或半年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 截至下次欠税公告之日 √ 征管处 51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情况 定期定额纳税人的名称、税种、税额、期限等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征管处 52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A级纳税人名单 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 2年 √ 征管处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53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所需资料等 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长期 √○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情况 审批后1个月内 长期 √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54 年检公告 年检结果 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 一年 √○ √ √ √ 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十四、其他 55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规定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法规处 56 税务机关的组织文化 组织使命、核心价值观、服务理念等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文化中心 57 纳税人涉税文书 纳税人各类涉税文书的电子文档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各业务处、稽查局 58 纳税人涉税软件 纳税人各类涉税软件提供下载功能。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信息中心 59 申报期限调整 国庆、五一等假期引起申报期限的变化 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两周 √ √ √ 征管处 60 办税公开渠道 各项办税公开内容的发布形式 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长期 ○ ○ ○ ○ 征管处
附件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工作配档表
序号 工作项目 完成时间 责任单位 1 根据总局要求,提出我局的实施意见和办税公开目录初稿,各业务处、稽查局逐项确认公开项目,提出调整意见,并下发文件征求意见。 2007年1月 各业务处、稽查局、车购办 2 根据各方反馈意见,修订完善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初步确定办税公开目录。 2007年2月 征管处 3 下发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正式文件,确定青岛市国税局办税公开目录。 2007年4月 征管处 4 根据推进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修订完善原办税告知制度。 2007年4月 征管处 5 根据办税公开目录,组织各业务处编写各项办税公开内容。 2007年5月至6月 各业务处、稽查局、车购办 6 按照加强办税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为办税公开提供支持(网站专栏建设、办税服务厅的功能完善等)。 2007年5月至8月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7 基层局根据市局的办税公开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工作细则。 2007年6月底 各基层局 8 通过国税报、内部网站等大力宣传办税公开工作。 全年 各基层局、办公室、文化中心、征管处 9 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办税公开工作效果。 2007年底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10 系统总结评价各相关单位的办税公开工作。
2007年底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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