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转发《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威国税发15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转发《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威国税发15号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1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威海市)各市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威海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威海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威海分行,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威海办事处,威海市商业银行: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规定,全省自2008年1月1日起,统一启用《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由于各银行开发软件进度不同,各银行可继续使用委托方提供的发票至5月31日止,6月1日以后,必须统一使用《专用发票》,不得用其他票据代替。
二、各银行要于2008年3月31日前,应根据委托方委托收费业务的不同,分别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宜。同时将具有代收业务所属分支机构名称、详细地址、代收委托协议书,分别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书面报送所使用发票种类,以及2008年下半年《专用发票》计划数量。
三、税务机关将对自行开发使用开票软件和设备的银行进行检查验收,凡能满足数据打印和报送要求的,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合格并报省局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
四、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各银行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严格管理。各银行凭《发票领购簿》到当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及缴销事宜。各银行根据《专用发票》实际用量,于每年12月10日和6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的发票领用计划。
其它未尽事宜,按现行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此项工作联系人:威海市国税局票证中心 孙秀娜 电话:0631-5697078;威海市地税局征管科 姜艳 电话:0631-5272681;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分行会计处 胡吉东 电话:0631-5182325 。
附件2:国税发108号(略)
附件3: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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