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19:57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威海市国税局
威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威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8年4月2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小型微利企业的资格认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特别是对“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等认定条件要严格审查,在应用上级局规定方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审核渠道,确保资格认定质量。
二、严格小型微利企业证明材料管理。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申请按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申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要利用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与掌握的日常征管信息、财务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比对,进一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三、强化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监管。要进一步加强对拟认定或已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税务管理,结合日常征管,认真开展实地巡查。发现企业出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恢复为一般企业进行预缴申报;要根据企业财务核算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结合征收方式年度鉴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征收方式的核定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调研,针对税收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或办法,逐步探索和建立小型微利企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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