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16:57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东营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东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服务承诺制度》的通知
东国税发54号

东营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服务承诺制度
东国税发54号
全文有效
一、税收服务承诺事项
(一)税务登记。凡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法定的30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办理登记完毕。
(二)发票领购。凡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立即给予办理。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符合政策规定、资料齐全的,由法定的30日缩短为15日内核批完毕。
(四)税款缓缴。法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税款缓缴申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送县区国税局,县区国税局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市国税局,市国税局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省国税局。对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申请,自受理纳税人申请或者收到下级国税机关报告之日起2日内,告知纳税人或下级国税机关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五)减免税审批。凡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由法定的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审批决定作出时间由法定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市国税局负责审批的,由法定的3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由法定的20日缩短为12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由法定的10日缩短为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有关的行政许可证件。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时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期限由法定的10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退税审批。只要有退税指标,于每月月底前2天将审批结果反馈给县区国税局,由县区国税局的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手续。
(九)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核。在文件资料齐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口岸电子用户入网资格审核由法定的半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小时内办理完毕。
(十)税务检查。严格执行检查审批制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对税务稽查一般案件的审理由法定10天缩短为7天。
(十一)12366涉税咨询服务。反映问题清晰明了,一般问题即时答复,疑难问题5个工作日内答复。
二、保障措施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纳税人到国税办税服务厅缴纳税款、办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有关涉税事宜,第一个接洽纳税人的国税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答疑或者指引,不得推诿搪塞,或者敷衍纳税人。不是自己分管的业务,要把办税业户指引到办理该项业务的工作人员所在窗口。工作中实行文明用语,严禁服务忌语。城区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办税服务厅要在进门位置设立值班台,在税款征期安排专人值班,负责对不熟悉办理涉税业务的纳税人进行答疑并指引其办理有关业务。在办税服务厅外设立意见箱,以方便纳税人监督国税人员的工作。对纳税人以口头、书面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者投诉,有关部门要予以及时解决,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纳税人反馈。
(二)实行超时默认制。对纳税人办理的涉税事宜,只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国税机关确认情况属实可以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的,要在规定时间(有承诺时限的以承诺时限为准,无承诺时限的以法定时限为准)内办理完毕。因国税机关的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办理完毕的,视同承认该项涉税事宜。在税务检查中对上述情况,国税机关不得以超越办理时限为借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罚。对于因其它原因延误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人员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出解释说明。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凡到国税部门办理涉税业务的,如果对方手续不完整,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违反规定,经查属实的,按效能监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违诺责任
违反上述办理期限,超过承诺期限一天,予以批评教育,向投诉人赔礼道歉;超过承诺期限两天,除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外,予以通报批评;超过承诺期限三天以上,除限时责令给予办理、通报批评外,扣发一个季度奖金,同时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扣减责任人所在单位考核分。
其他违诺行为,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停职检查、经济处罚等处分。情节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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