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国税发78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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