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字6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字6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3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无序流动和税收流失,避免抢拉税源和越权征税、转税引税的现象发生,创造公平、方便的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税收属地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税收属地的界定
(一)税收属地原则上按照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确定。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的税收征管范围为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区域。
(二)纳税人情况复杂、税收属地难以认定的,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及相关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提出税收归属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关于部分特殊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
(一)对跨市、区作业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区开发,建筑安装企业跨市、区施工,其营业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收入归属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市、区。其他税收,遵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管。
(二)对整体搬迁企业的税收管理
整体搬迁企业的税收,由搬迁后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管。由于企业整体搬迁影响原属地财政利益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调整办法,年终专项结算。
三、有关要求
各级财税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努力改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严禁各市、区自行出台或变通执行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跨市、区越权征税、转税引税行为发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的监督检查,对因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跨市、区越权征税、转税引税而增加的收入,除按规定调库外,相应扣减有关市、区的财力。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跨市、区越权征税、转税引税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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