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07:42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农税9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缓缴原青岛第二玻璃厂契税的批复
青财农税9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缓缴原青岛第二玻璃厂契税的批复
青财农税9号
全文有效
2008.11.6
即墨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缓缴原青岛第二玻璃厂职工购买住房契税的请示》(即财农字〔2008〕129号)收悉。经研究,为尽快解决职工住房产权,保持社会稳定,同意你局缓征该单位契税83962.8元,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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