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10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103号
全文有效
2008-12-30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结合“五清查”工作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2009年度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一)“五清查”企业省局“五清查”工作确定的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转移管理归属企业、补提类税金清查等重点检查对象。
(二)重点税源企业2008年列入省、市两级重点税源监控范围的大中型企业。重点是税源管理漏洞多、增收潜力大以及三年以上未进行系统检查的大型集团公司。
(三)重点行业
1、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
2、建筑安装业。
(四)重点区域专项整治各市在确保完成总局、省局确定的上述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前提下,可结合当地税源结构和征管重点,自行组织对当地征管基础薄弱、宏观税负偏低以及税收秩序相对混乱、发案率高、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的其他行业或重点地区进行专项整治,并报省局备案。
二、专项检查年限
(一)省局“五清查”确定的重点检查企业,检查年限按省局《关于开展“五清查”工作通知》(鲁地税发73号)规定执行。
(二)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企业检查2007至2008年两个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专项检查组织分工各级地税机关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稽查、法规、税政、征管、人事、政工、纪检、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在各级稽查局。
(一)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并直接组织对确定的重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或组织复查。
(二)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组织对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以及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并依据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三)税政、征管部门。负责税收政策的业务指导、咨询以及发票鉴定等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项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借调借用,为各级稽查部门实施交叉检查、上对下抽查检查人员借调、考评、奖惩等提供组织保障。
(五)政工部门。负责税收专项检查的成果宣传报道及典型案件曝光工作。
(六)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廉政教育、税务监察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并联合法规、稽查对查结案件进行复查。
(七)纳税服务中心。负责通过“12366”纳税服务系统受理纳税咨询、转办投诉举报等涉税事项。
(八)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大集中”稽查管理模块运用及电子查账的技术支持。
四、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五清查”企业“五清查”企业检查应作为专项检查的重中之重,优先安排检查计划,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按照省局《关于开展“五清查”工作通知》(鲁地税发73号)规定执行。
(二)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是总局、省局今年确定的指令性专项检查计划,检查工作自2009年1月份开始,2009年11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其中:1月份部署准备阶段;2月份至10月份重点检查阶段;11月份总结整改阶段。重点行业具体检查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
五、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组织开展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省局“重实践、稳税基、严征管、强稽查、上水平”工作指导方针上来,把地方税收专项检查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进行部署。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审定涉及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大要案查处等重大事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靠近督导,及时协调和解决专项检查遇到的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切实负起责任,为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政策、制度保障;稽查局作为专项检查牵头部门,要结合“五清查”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检查项目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及时调度分析专项检查进展情况。
(二)注意方法,搞好结合。在当前经济环境严峻的情况下,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刺激经济支持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部署,密切关注经济税收形势走向,始终围绕税收工作大局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切实做到规范税收秩序与支持服务企业发展并重。在检查实施上,要注意方法,搞好结合,与往年相比,检查打击面要缩小集中,一般性检查要减量减负,切实将专项检查与促收入保增长、推动经济发展相结合,与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相结合,与优化执法服务、促进税企和谐相结合。要根据经济形势需要,努力把握好各类检查的时机和力度,既要积极作为,又要稳妥务实,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取得最佳效果。
(三)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评估约谈以及各种征管、稽查资料开展查前分析,建立稽查选案的科学指标体系,切实提高选案准确率。要改进专项检查组织形式,采取属地检查与县(市、区)交叉检查(或市局集中检查)、解剖式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其中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清查交叉检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确保把所有涉税问题查深、查细、查透。各市要把“五清查”作为今年全省专项检查的重中之重,按省局确定的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确保取得增收效果。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企业是总局部署的指令性检查计划,各市结合“五清查”工作,统筹安排检查计划,合理调配检查力量,避免重复检查,确保专项检查项目能够平稳有序推进,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要以企业所得税为切入点,对重点检查对象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一税两费”、补提类税金管理、减税免税政策执行以及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管理等涉税行为进行全面检查。
(四)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要按照建立“四位一体”新税源控管体系要求,扎实做好各方互动工作,不断提高“以查促管、以查促查”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国、地税联合检查、案件协查、信息交换、联合曝光等工作,切实增强国、地税协作力度。要树立“协查地也是发案地”的意识,在保证协查回复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掘协查线索开展延伸检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配合税收检查,或有转移隐匿财产逃避追缴税款迹象的,或疑难复杂案件,要及时借助司法力量,增强执法手段,提高稽查质效。
(五)强化督查,狠抓落实。要把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明确具体牵头承办部门和责任人,提出明确的工作进度、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增强各级抓落实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上级机关要适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强化对下级专项检查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税收专项检查纳入年度目标重点考核项目,省、市局要逐级抓好对选案准确率、查案正确率、违法处罚率、结案入库率等质量指标的重点考核,要定期对专项检查工作进展、稽查成果以及稽查指标考核、大要案报告等情况进行通报。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级地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检查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专项检查各项成果,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和完整;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推广价值;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全年以及“五清查” 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及存在的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并有定量分析。要分析行业经营管理、税收征管现状,分税种列举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总结税收检查方法和技巧,提出强化行业税收管理建议。
六、材料报送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对上报的专项检查数据和材料要严格把关,杜绝虚假及敷衍应付现象的发生,确保各类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
(一)专项检查方案。各市应于2009年1月20日前上报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正式发文)、《各市建筑安装业经营规模前十名企业情况统计表》(附件2)。
(二)动态信息材料。税收专项检查动态信息,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市专项检查进展、规范执法、部门互动及稽查方式方法创新情况,各市每月至少上报2篇。
(三)税收专项检查统计报表。每月30日前,各市汇总报送《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清查情况统计表》、《转移管理归属企业税务检查情况统计表》等涉及“五清查”的报表,同时报省局稽查局。
(四)大要案报告。各市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105号)规定的条件、时限上报大要案查处情况,并附送典型案例。
(五)工作总结。6月3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阶段性工作报告;11月20日以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并附送重点行业专题分析报告。
(六)材料上报形式。为提高专项检查分析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市在向省局稽查局职能科室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通过notes信箱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附件:(略)
1.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各市建筑安装业经营规模前十名企业情况统计表3.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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