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2:03:14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淄博市物价局
山东省淄博市物价局关于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淄价字1号

山东省淄博市物价局关于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淄价字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月4日
淄博绿博燃气有限公司:
你公司淄绿燃字48号《关于燃气价格调节基金应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你公司反映的燃气价格调节基金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我们已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已经协调税务部门同意免交燃气价格调节基金所得税。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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