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14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14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7月24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3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切实解决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确保税款及时入库,总局下发了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制订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和市局贯彻意见组织贯彻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为确保总局通知的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对辖区内白酒生产企业的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税款缴纳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产品购销方式进行排查,摸清情况,夯实基础工作,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排查情况於2009年7月底前通过内网上报市局(傅少荣信箱)。
(二)要结合即将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对辖区内白酒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税率适用、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是否正确等方面,及时纠正存在的错误问题。
(三)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符合总局白酒核价办法第三条“销售单位”界定标准,且其白酒产品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各单位要在2009年7月28日前,要求白酒生产企业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填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详见附件),并由经办人、财务负责人、法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以正式公文上报市局。市局按总局统一要求审核、上报或核定其最低计税价格。各相关单位按市局批复执行。
(四)为及时了解政策调整前后,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对经总局、市局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各单位要了解预测2009年8月至年底的生产销售情况,并于2009年9月20日前通过内网向市局报送政策贯彻、税款入库及本年预计实现情况。
三、政策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货劳处研究解决。
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申报表
生产企业名称(公章): 填报时间: 单位:元(价格)、万元(销售收入)
序号 品名 规格 出厂价格 产品成本利润率 销售 价格 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 销售收入 备注 1 2 3 4 5 6 7=4/6 8 9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说明:1.本表由白酒生产企业填写。 2.本表第2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3.本表第3栏“规格”填写白酒产品的酒精度、净含量。品名、规格相同但价格不同的白酒按两个规格分别填列。 4.本表第4栏“出厂价格”为生产企业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5.本表第5栏“成本利润率”为2008年度产品成本利润率。 6.本表第6栏“销售价格”为销售单位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白酒平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7.本表第7栏按“出厂价格占销售价格比例”栏按降序排列。 8.本表第8栏“销售收入”为生产企业该规格白酒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的销售收入。 9.本表一式2份,一份由填报单位留存,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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