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淄地税发80号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淄地税发80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25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2009年上半年税收收入分析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给税收收入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强征管,堵漏增收,市局研究制定了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一是重点清查在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是注销、停业、非正常状态,但在国税局的登记状态仍然是正常的假注销、假停业、假失踪纳税人。对查无下落的,要及时与国税部门联系,请求采取协助措施,或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内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户籍管理,杜绝草率认定纳税人为非正常户,或未与国税部门核对就为其办理注销、停业等手续。二是针对税种核定中存在的部分纳税人税种核定不全、从事娱乐行业的纳税人税种核定范围过宽等问题,各单位应对纳税人的税种核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立即予以更正,对纳税人因核定税种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税种核定清理,防止企业所得税的管辖权转移或纳税人借机混用税目、税率少缴税款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专业市场的税收管理。结合实际,重点对我市的大型专业市场,如装饰材料市场、建筑材料市场、建筑和卫生陶瓷市场、鲜活批发市场、家具及办公用品市场和小商品批发市场等,进行行业税负分析,掌握行业经营特点。可以参照淄川服装城、义乌小商品城的管理模式,逐步把市场、商场内的业户纳入户籍管理,把应纳税额核定好,通过自行收缴税款,或者以委托代征的形式,把税款收上来。
三、加强以票控税。严格落实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地税发64号)的要求,认真执行票税联审制度,对欠税纳税人不得发售发票。对发票管理比较薄弱的行业,如教育劳务行业、医疗卫生行业、停看(洗)车行业等,要加大管理力度。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一次发票宣传或集中整治行动,确保纳税人能主动开具发票,消费者能主动索要发票,形成良好的治税协税环境。
四、加强欠税清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清理工作的通知》(淄地税发77号)要求,填写“纳税人欠税清理情况表”,切实掌握纳税人欠税情况。严格实行欠税清理目标责任管理,严防出现新欠,大力压缩陈欠,确保完成较年初压缩陈欠20%以上的目标。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
五、加强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附属物的税收管理。一是强化《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系统》的应用,将房屋附属物(如车库、停车位、储藏室、阁楼等)录入系统,纳入日常监控;二是坚决禁止房地产企业使用自制收据销售房屋及附属物;三是实地调查近两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是否带附属物,如带附属物应核查是否缴纳了税款。
六、加强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其他用房(包括二手房交易中的其他用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实地调查近两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是否有住房以外的其他用房,如有应核查是否按2%预征率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清算。
七、加强建筑业中的甲方供材业务(尤其是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税收管理。一是强化《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系统》的应用,严格要求建设方、施工方双向申报甲方供材业务,如不按要求进行申报可按不如实申报进行处罚,将该类情况纳入日常监控;二是立即布置正在建设中的项目双方填报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7月31日期间甲方供材业务调查表,基层税务所要实地进行核查,对未申报交税的立即追征。
八、加强国外银行委托国内银行贷款业务和银行收回的抵贷资产税收管理。要组织专门检查小组以调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到各银行国际业务部及信贷部摸清委托贷款和抵贷资产的纳税情况,如有贷款利息按差额交税、抵贷资产未交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一律补交税款,并向以前年度延伸检查。
九、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基管理。一是积极向国土部门取得土地信息,重点清查大型国企;二是雇用土地专业测量公司协助地税部门进行清查,或自行采用GPS定位系统或人工丈量的办法进行清查,重点测量没有土地证的企业,确定应纳土地使用税面积;三是通过检查村委会的帐目,以其收取承租土地费用的土地面积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土地面积;四是检查企业已经使用的在建工程是否转入固定资产管理,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
十、加强票税比对、契税信息比对工作。一是要思想重视,认真开展比对工作;二是要明确责任,凡是经基层税务所核查没有问题,但在以后的复核或检查中检查出有较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核查出的应缴税款必须立即追缴入库。
十一、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系统》的应用。印花税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虽然不大,但可以积少成多,各单位要在系统预警处理质量和组织税款入库上进一步下工夫。
十二、加强境外转让股权的所得税管理。各单位要对境外持有境内股权的居民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交易,及时收集交易信息,掌握交易的经济实质,对正在或即将境外交易股权的行为进行监控和约谈。识别和防范非居民企业实施的滥用组织形式、滥用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的避税行为,防止税收收入流失。
十三、加强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税收管理。要落实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事前审核、事中开具、事后复核”的管理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对付汇企业对外支付税收管理情况履行好审查和复核责任;要继续按照市局要求做好对付汇信息的清查比对工作,确保涉外税收不流失;要落实好付汇企业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付汇企业的税收宣传,辅导企业在对外付汇时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十四、加强非居民企业提供劳务税收管理。重点对非居民企业派遣员工到境内提供管理、设计、认证、咨询服务、承包工程等进行调查,依据国内税法和税收协定正确判定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加强税收管理。
十五、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9月份各单位要对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派发股息、分配利润、支付利息以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依法及时处理,并于9月底向市局报送检查总结。
十六、加强重点工程税源监控。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多方搜集项目立项、征地、规划、招标、施工信息,同时加强巡查巡管,将所有重大项目纳入税收监控。二是进一步加强信息比对预警,提高项目监控水平,要充分利用重大项目税收管理软件的比对预警功能,在同类项目比对、甲方供料准确性比对、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申报准确率比对等方面加大力度,形成税收预警,及时进行逐户落实,纳税调整,实现重大项目税源变化和税收收入进度相一致。三是对所有重大项目全面按项目评估。各单位要按照《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意见》要求,对所有重大项目按项目全面进行评估。
十七、加强企业所得税评估检查。对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重点税源企业、弥补亏损企业、经汇缴办理退税企业,以及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餐饮企业一律进行评估核查。重点对是否隐匿收入、滥列支出、虚增成本、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税前扣除的非合法有效凭据、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进行核查。
十八、加强建筑、餐饮、交通三行业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要加大对建筑、餐饮、交通运输三行业企业所得税预警管理力度,按月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申报信息、发票开具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对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于市局确定的行业预警值的企业一律列为纳税异常企业,及时实施评估检查。
十九、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对在未完工之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取得的预售收入,一律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加强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管理。加强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沟通,核实月度或季度预缴税款准确性。对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按期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及时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督促企业按照要求提供分配表,对拒不提供的,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检查,查实的分支机构隐匿收入,就地补缴税款入库。
二十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对账证不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企业,要按照总局规定的6种情形进行鉴定和确认,对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要严格掌握定额征收的范围,符合定率征收的企业一律执行定率征收;核定定额不得低于市局确定的行业最低企业所得税贡献率参照标准。
二十二、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督管理。针对今年以来我市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已陆续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而执行15%的优惠税率的情况,为避免虚假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造成税收流失问题,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资格专项检查,对经检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立即取消优惠资格,并追缴已享受的税款优惠。
二十三、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认真落实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先税后变更登记”措施,强化股权转让税源的源泉控管。对个人进行股权交易的,所属企业以及股权交易各方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办理纳税申报。要加强股权变更信息与已征税款的比对工作,切实将税源转化为税收。
二十四、加强《个人所得税信息比对系统》的应用,堵漏增收。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信息比对系统》,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社保费缴费基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总额等信息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最大限度地发现代扣代缴不到位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和稽查,依法查处偷逃税行为。
二十五、加强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征管。推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办法,从源头上加强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和提供各项劳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控管;严格界定劳务报酬与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的政策界限,确保在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十六、加强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一是要对七类高收入行业单位:电信邮政(包括移动、联通、通信、邮政等公司)、金融保险(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房地产、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广播传媒(包括广播电视、各类报社)、电力、烟草、医院高校等按月对行业各单位个人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纵向、横向对比分析,从中发现征管差距和异常,及时转入纳税评估。二是开展专项检查,对隐匿收入、扣缴不足,申报不实等代扣代缴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七、加强其他薄弱环节个人所得税征管。认真落实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确保足额征收。加强企业集资利息、股份公司股息、红利所得、联购联销提成收入、理财产品、分红保险、拍卖所得,个人行医、个人承包、外来施工企业人员等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
二十八、加强中介机构税收管理。根据总局要求,对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税收,必须实行查账征收,不得实行核定征收。针对目前所得税汇算清缴普遍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的实际情况,各单位要切实负起监管职责,加强管理,提高其执业水平。在对企业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中发现由于代理质量不高,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事务所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十九、加快非营利性组织认定工作。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认定工作要积极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加强协调和联系。对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性组织,其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必须分开核算,并对其营利性收入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及其成本费用无法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政策。特别要加强对教育劳务和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税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对应税项目和应税劳务必须分别核算、依法纳税,对其应税项目收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具税务发票。
三十、加强资源税税基管理,切实管住管好资源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国税局要将销售矿产资源纳税人的申报、购票信息提供给地税局,各单位要积极与同级国税部门加强沟通,并深入每一个纳税户,了解其销售和采购应税矿产资源信息;主动到国土、公安等管理部门获取资源开发许可、相关费用征收和火工耗品等信息,开展比对分析,核清计税依据,堵塞管理漏洞。同时,也要依托当地党委政府,逐步稳妥的探索委托相关部门代征零散资源税的有效途径。
三十一、加强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对查补税款的调账处理,省局已组织进行了专门的补提类税金清查工作,清查中也发现了部分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应缴税款、将查补税款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的问题。在今后稽查工作中,各级稽查部门要督促纳税人对已查补税款进行正确调账处理;实施纳税检查时,要对纳税人前期检查涉及的账务调整情况进行复查,防止纳税人以查补税款抵顶当期应缴税款或将查补税款直接进入成本费用的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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