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地税发15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着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地税发15号
全文有效
2010年3月23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单位: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着装管理规定》已经市局2010年第三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工作人员穿着税务制式服装(简称着装)管理,规范着装行为,树立淄博地税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促进税收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工作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办法》(国税发6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全市地税系统规范着装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税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务制式服装(简称税服),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以及帽子等。税务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纽扣、领带等。
第二章 着装范围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税服。
(一)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
(二)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员。
第五条 着装的时间和场合:
(一)各区县局中心税务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已配发税服的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着税服;
(二)市局直属征收分局、齐鲁石化分局、稽查局已配发税服的工作人员,上班期间必须着税服;
(三)其他已配发税服的工作人员,在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时必须着税服;
(四)各级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参加重大会议、重要庆典和集会活动时是否着税服,由组织者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着税服:
(一)女税务人员怀孕期间;
(二)有特殊情况,市局人员经市局纪检组长、区县局人员经区县局纪检组长批准的。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税务标志:
(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税服的人员。
第三章 着装规范
第八条 着税服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佩戴税务标志,保持税容整洁。
税务软肩章与外穿长袖衬衣、夏服短袖夹克搭配使用,税务硬肩章与春秋服、冬服搭配使用,税务套式肩章与防寒服搭配使用。在使用硬肩章前,应将税务标志肩徽、肩杠(飘带)提前固定在肩牌上。
领花配套春秋服和冬服使用,安装在服装领口第一对角处与边(缝)线相距0.5厘米,麦穗开口向内上方,“税”字以45度角向内倾斜,左右领花呈外八字对称。
胸徽男税务人员佩戴于左上衣兜盖上沿正中、女税务人员佩戴于左胸中间与对应钮扣平行(或服装预留佩戴处),金属胸徽与春秋服、冬服、防寒服佩戴使用,树脂胸徽与夏服夹克及外穿长袖衬衣佩戴使用。
配发的内穿蓝衬衣与春秋服、冬服搭配使用。
男式帽徽用于男式大檐帽,女式帽徽用于女式卷沿帽。
配发的领带配套春秋服、冬服、夏装长袖使用,男税务人员系蓝色领带,女税务人员系红色领带。
着税服时穿黑色皮鞋,严禁穿拖鞋等不符合规定的其它鞋样。
第九条 着税服人员穿着防寒服时必须佩戴胸徽、套式肩章。禁止不戴肩章或软硬肩章混戴,不得不同季节税服混穿,不得税服、便服混穿。
第十条 着税服人员需戴税帽时,男性,大沿帽前沿应与眼眉同高,最高不得超过1.5厘米;女性,卷沿帽前沿应高于眼眉,最高不得超过4厘米。
第十一条 着税服人员必须保持服装整洁。着夏服长袖上衣时上衣下摆应扎于裤(裙)内,袖口、袖衩纽扣必须扣好。男税务人员不准留胡须,蓄长发,保持发型整洁;女税务人员着税服时发辫不准过肩,不准梳披肩长发,不准浓妆艳抹。着税服人员不得纹身,不准佩戴耳环等各类饰物和染带色指甲。
第十二条 着税服人员必须举止端正,仪表庄重,面容干净,姿态良好。内衣领不得高于外套领,扣子必须系全。不准披衣、敞怀、歪戴帽子、戴有色眼镜、挽裤腿、衣袖,不准袖手、背手和边走边抽烟、吃东西,不得搭肩挽臂、嬉戏打闹、盛气凌人、欺压群众、酗酒闹事和有伤风化的行为。
第十三条 税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自觉维护税务人员的形象。着税服时,不准参加民间的婚、丧、嫁、娶等活动。除执行公务外,严禁着税服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和饭店、酒店等场所。
第十四条 税服是税务专用服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设计式样,不得买卖、擅自拆改、转借或赠予他人。税务标志如有遗失,本人应说明原因,并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季节更换服装的时间一般为:着春秋服时间:公历3月20(春分)至5月5日(立夏)和9月23日(秋分)至11月7日(立冬);着夏服时间:公历5月6日(立夏)至9月23日(秋分);着冬服时间:公历11月7日(立冬)至次年的3月20(春分)。各单位可根据气温变化情况,确定更换服装具体时间,但必须保证本单位工作人员着装统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局及区县局监察室负责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着装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各级监察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定期组织着装检查,市局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区县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要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各单位着装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纳入系统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部门对发现的不按规定着装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根据违反规定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分别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对具体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对违反着装规定行为的当事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扣发能级管理补贴100元;第二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停发一个月的能级管理补贴;三次以上的,下岗进行学习教育,停发半年能级管理补贴。以上次数按照检查记录累计计算。
对单位累计出现三次以上违反规定行为的,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个月的能级管理补贴,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二)未按规定着装被投诉或媒体曝光以及在上级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查实,对违反规定人员和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违反规定人员下岗学习教育,扣发三个月能级管理补贴;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扣发一个月能级管理补贴;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淄博市地税局税容风纪管理规定》(淄地税装6号)、《关于加强税务人员着装管理的意见》(淄地税发121号)中关于着装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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