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1:43:54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淄地税发23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市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淄地税发2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8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单位:
为深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和省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10年度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一)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开发业;
(2)药品经销行业
(3)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建筑安装业;
(2)交通运输业;
(3)营利性医疗卫生及教育培训机构。
以上重点行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详见省局通知附件1。
(二)重点税源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1、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直接组织和部署的检查,按照总局、省局相应通知精神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2、按照省局《关于开展大型企业重点检查的意见》(鲁地税发71号)要求,市局在全市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进行集中统一检查;各区县局可结合当地税源结构和征管重点,选择各自重点税源企业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三)区域专项整治
2010年,市局确定全市的重点整治区域为张店区。其他区县局结合当地征管重点、难点和盲点,自行安排组织开展区域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是挖掘纳税人深层次涉税问题,形成有地域特色的整治品牌,推动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开展。
二、专项检查组织分工
(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设置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稽查、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纪检、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统一设在稽查局。
市局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 波 市地税局局长
副组长:衣建军 市地税局副局长
成 员:李兆廷 市地税局副调研员
李 丽 市地税局稽查局局长
赵 雁 市地税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邢博生 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科科长
郑家顺 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二科科长
岳唯光 市地税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林 秀 市地税局组织人事科科长
许业强 市地税局政治工作科科长
王 征 市地税局监察室主任
马路军 市地税局信息中心主任
尹燕波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主任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直接组织企业自查自纠,并对确定的重点对象实施重点检查或复查。
2、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组织对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审理以及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并依据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执法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
3、税政、征管部门。负责税收政策的业务指导、咨询以及发票鉴定等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发票管理、纳税评估、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基础工作,为稽查部门提供必要的案源线索。
4、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专项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借调借用,为各级稽查部门实施交叉检查、上对下抽查检查人员借调、考评、奖惩等提供组织保障工作。
5、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税收专项检查成果的宣传报道及典型案件曝光工作。
6、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项检查工作中的廉政教育、税务监察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并联合法规、稽查对查结案件进行复查。
7、纳税服务中心。负责通过“12366”纳税服务系统受理纳税咨询、转办投诉举报等涉税事项,发布税收专项检查通告、信息等。
8、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大集中”稽查管理模块远程运用及电子查账的技术支持。
(三)专项检查主要采取组织企业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集中检查与属地检查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1、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省局确定的指令性项目的检查工作,由省局统一部署,市局、各区县局具体组织实施。
2、省局确定指导性检查项目、区域专项整治以及其他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工作,市局、各区县局根据需要自行组织实施。
三、检查时间安排
(一)重点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区域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时间安排是:2010年3月份启动,2010年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部署阶段(3月份)。省、市局统一部署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明确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各区县局结合市局工作安排,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方案;组织好查前业务培训、企业自查等前期准备工作。
2、检查实施阶段(4-9月份)。各区县局稽查部门依照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查前纳税人自查暂行办法》,组织检查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自查自纠,并申报补缴各项应缴未缴、应扣未扣税款;结合企业日常纳税申报、纳税评估、企业自查情况,分批筛选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做出处理。专项检查期间,上级机关适时对下级机关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总结整改阶段(10月份)。各级完成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全面总结,并针对重点行业、大型企业、重点区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另行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四、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认真研究专项检查工作部署、年度计划制定、大要案查处等重大事项,及时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专项检查工作支持,尤其是对大型企业检查工作的支持,形成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组织指挥体系;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工,为专项检查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稽查局作为专项检查牵头部门,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和目标,及时掌握检查情况,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二是要充分利用大集中征管系统、建筑业发票管理系统和大项目管理等手段,采集、分析、比对企业申报纳税、建筑业发票使用等相关信息,准确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和项目,提高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精确度。三是要适应稽查实战需要,以提高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核心业务能力为着力点,采取多种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业务培训。
(二)规范自查,突出重点。一是要坚持和谐税收理念,进一步优化执法服务,按照省局研究下发的自查提纲,积极做好查前告知、政策辅导和约谈等工作,取得纳税人和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要规范好组织企业自查程序,严格自查税款入库渠道,逐户评审自查结果,并依法从严查处自查不彻底的涉税违法行为,确保自查工作的严肃性。二是要突出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药品经销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检查,是国家税务总局、省局确定的指令性检查项目,各区县局要将其列为今年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认真组织实施检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以项目开发、施工为核心,把取得的建筑安装发票纳入重点整治内容,并通过对承揽工程施工、设备安装等企业的延伸检查,有重点地核实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及费用情况,进而查清企业的纳税情况;对药品经销企业,各市要全面查清各经营环节的纳税情况,重点是虚列经营成本问题;对非居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总局第一次做出的系统性检查部署,稽查部门要与同级国际税务部门密切协作,共同确定检查重点,全力以赴地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限售股减持企业是省局确定的重点检查项目,各区县局要重点做好2009年度专项检查补充项目的后续处理和非正常状态企业的检查确认工作;建筑安装企业虽未列入省局指令性检查项目,但对承揽列入房地产重点检查对象开发项目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应当纳入专项检查范围,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步实施检查。同时,各区县局要在完成总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自查、抽查和审计式检查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选择辖区内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自查和检查,以确保完成全年稽查查补收入任务。
(三)征查互动,协调配合。各区县局要加强系统内外部的工作互动与协调配合,形成有效的执法合力。一是要明确好稽查部门与大企业税源管理部门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中的业务边界和职责分工,做到统一部署,各负其责,沟通顺畅,以避免相互掣肘现象的发生。二是要落实好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各区县稽查部门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以查促依法治税”职能作用,既要对各部门移交的案源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及时立案查处,也要及时总结归纳涉税违法违规问题的规律特征,并认真分析征纳双方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征管的建议。三是要做好专项检查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的衔接。结合全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按照“查账必查票,查税必查票”的原则,将被查单位发票开具、票据报销、税前扣除等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并对违规使用发票问题从严处理,有效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买方市场”。四是要健全国、地税协作办案机制,特别是在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中,要尽可能进行联合检查,切实提高税务检查效能,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强化执法,严格督查。一是要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以贯彻执行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程序,建立稽查执法分工制约机制。要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理处罚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宽严相济。要加大涉税案件执行力度,对已查明的涉税违法问题,及时依法追缴各项税收收入,切实提高案件查结率。二是要强化工作指导和督导考核力度。上级机关要适时组织督导组,对下级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省、市局将以“大集中征管系统”稽查执行入库、自查补税数据为依据,对各区县局查补收入比例、选案准确率、处罚率、结案率、入库率、大要案查处等指标进行重点考核,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五)及时调度,全面总结。各区县要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检查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数据的采集、汇总、上报,要及时、真实和完整,相关数据应与省局“大集中征管系统”保持一致,并按照省局下发规定的附件2、附件3报表格式(电子表格)及填表说明填报,不得随意改动勾稽关系;报送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专项检查半年、全年工作总结要全面客观地反映具体工作措施、工作特点;《重点行业分析报告》要分行业逐项撰写,主要内容包括:辖区内重点行业的基本情况、经营特点、税源管理现状;分税种归纳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问题,并要定量分析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的措施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准确性。
五、材料报送要求
各区县局对上报的专项检查数据和材料要严格把关,杜绝虚假及敷衍应付现象的发生,确保各类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
(一)专项检查方案。2010年4月5日前,各区县局上报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正式发文)。
(二)动态信息材料。税收专项检查动态信息,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市专项检查进展、规范执法、部门互动及稽查方式方法创新等情况,各区县局每月至少上报2篇。
(三)税收专项检查统计报表。各区县局按月上报《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上报时间:6月份,15日前;其他各月,每月25日前。
(四)大要案报告。各区县局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大案要案报告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105号)规定的条件、时限上报大要案查处情况,并附送典型案例。
(五)工作总结报告。6月15日前,各区县局报送《专项检查阶段性工作报告》及附表;10月1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全年工作总结(正式发文),并附送《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2010年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统计表》和《重点行业专题分析报告》。
(六)材料上报形式。为提高专项检查分析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区县局在向市局稽查局职能科室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应通过notes信箱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
附件: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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