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淄地税发26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税局转发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淄地税发2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13日
各区分局、各县地税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下列国有资产的处置由市局审批:
1、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无形资产;
2、单项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通用及专用设备;
3、批量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下存货。
在市局审批权限内采取调拨、报废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采用审批表方式进行,需提供《山东省地税局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山东省地税局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一式三联,以及《山东省地税局国有资产处置申办资料》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区县局内设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由本单位管理,可根据《山东省地税局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式样自制《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一式二联,财务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各留一联,资产变动后据此及时在《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作相应资产变动。
二、对单项账面原值5000元以下已到正常使用报废期,且确实需要报废的实物资产,若社会没有专门鉴定机构或鉴定费用超过处置残值收入的,可由本单位负责此类实物资产的2名以上技术人员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并经本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作为资产报废证明。
三、各单位将资产处置申报资料按照省财政厅审批、省局审批、市局审批分类准备齐全在每季度末月15日至30日上报市局。市局将于接到完整申报资料起20日内予以转报或审批。
四、全市地税系统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继续实行市局统一上缴模式。各单位收到处置收入后,应及时上缴市局,由市局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统一上缴省财政。
五、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山东省地税系统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区县局可根据省、市局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制定的办法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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