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摇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国税发49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摇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国税发49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15日
各市区国家税局、市局稽查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
为加强税收管理,规范普通发票使用行为,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根据《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税控普通发票”管理使用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市局决定从2010年第一季度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摇奖活动。现将《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摇奖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摇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规范“网络税控普通发票”使用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参与摇奖发票是指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在威海市范围内一定时期,纳税人开具的“网络税控普通发票”。
第三条“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摇奖活动由威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实施,使用全市开发的发票“摇奖”软件。
第四条参加摇奖的“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是已经开具、填写正确完整、发票信息已经录入《普通发票查验系统》确认的当期合法有效发票。
第二章摇奖日期
第五条“网络税控普通发票” 每季度摇奖一次,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对当季已经录入确认的“网络税控普通发票”举行公开摇奖。
摇奖、公告时间如有变动,市国税局将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取得国税“网络税控普通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登录国税网站(网址:http://weihai.sd-n-tax.gov.cn/), 在“网上办税大厅”栏目,点击“普通发票查验”,进入《普通发票查验系统》,按照提示录入发票信息,经录入查验确认无误后,信息进入摇奖数据库内,方可参加摇奖。
摇奖发票只能参加一次摇奖,重复录入无效。
第七条 “ 摇奖”在普通发票摇奖系统数据库内随机公开摇号,发票中奖号码当场公布,并由公证人员进行公证。中奖信息由威海市国税局在国税网站(网址:http://weihai.sd-n-tax.gov.cn/)及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奖金设置
第八条“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摇奖活动的奖项由威海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吸引力强、中奖率高、兼顾需要与可能”的原则设置,原则上一年内保持不变。
第九条“网络税控普通发票”每期摇奖设奖金总额5万元,其中一等奖1名,奖金10000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金5000元;三等奖30名,每名奖金1000元。
根据“网络税控普通发票” 推行的成效和资金来源情况,市国税局适时调整布奖设置,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发票的设奖规则经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兑奖管理
第十一条消费者取得合法有效的经过确认的“网络税控普通发票”号码与摇出的发票号码一致,即为中奖。
第十二条中奖人在开奖后30日内,持中奖发票原件、本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可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到发票开具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兑取奖金,逾期视为中奖人自动放弃兑奖。
第十三条中奖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未按规定取得的发票;
(二)空白发票、假发票、申明被盗、作废的发票;
(三)经过涂改的发票;
(四)主要项目(名称、开票时间、项目内容、大小写金额)填写不齐全的发票;
(五)发票联上未加盖有效印章或加盖的印章与用票单位(个人)不符的发票;
(六)票面开具金额及内容与实际消费金额及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七)票面严重缺损、发票代码、号码及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八)发票开具日期超过当期摇奖日期的发票;
(九)开具的项目内容不属于国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发票;
(十)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
第十四条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应认真核对票面章讫是否与开票方名称一致,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正确,票面是否完整;如不填写或填写不全、票面不完整的,应要求开票方补填(补开)。
第十五条消费者对取得的发票有疑问的,可通过市国税网站(网址:http://weihai.sd-n-tax.gov.cn/)进行查询,也可通过国税机关公示的主管国税机关联系电话或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第十六条中奖人兑取奖金,须按税法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主管国税机关兑奖人员在兑付奖金时,必须对领奖人提供的身份和中奖发票原件的内容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准确无误后,核查人员、兑奖部门负责人和兑奖人员签字确认,填制《普通发票摇奖奖金领取申请审批表》,登记《普通发票摇奖兑奖登记簿》,方可兑付奖金,同时在中奖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收回发票原件并加盖“已兑付奖金” 戳记,资料存档。
发现有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停止兑付奖金,转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各市(区)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领奖人兑付应兑付的奖金。
第十八条兑奖过程中,国税机关只负责对中奖人出具的发票进行审核和支付奖金,不负责对中奖奖金的归属进行确认。
第十九条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奖金结算
第二十条 各市(区) 国税局在每次兑奖终了后10日内将已兑付的奖金进行汇总,填制《普通发票摇奖奖金结算申请审批表》,连同《普通发票摇奖奖金领取申请审批表》、《普通发票摇奖兑奖登记簿》,一并报威海市国税局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财政拨付的发票奖金由威海市国税局财务部门设立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凭《普通发票摇奖奖金结算申请审批表》对下进行奖金结算。
第六章归档管理
第二十二条发票兑奖凭证等有关资料由各市(区)局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整理归档,并要妥善保存,不得随意损毁。
第二十三条税源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存在问题的发票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个人)进行处罚,有重大问题的,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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