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1:39:0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国税发96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威国税发96号
全文有效
2010年8月10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建立税源监控管理的长效机制,市局制订了《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委托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业务,提高税源控管和纳税服务质量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证件,是指国税机关通过与工商机关签订《委托代发税务登记协议》,委托工商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同时,代为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务机关办理登记证件,是指经第三条委托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包括新设立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以下统称企业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涉及登记内容变更、注销、税务换证等业务的税务登记证件换发事宜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税务登记电子信息,通过工商、国税联合开发的代发登记《税源管理系统》,实现“专线连接,实时传递”。
第五条 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证件,遵循国地税统一登记代码、统一证件字号、统一证件印章、统一发放文书的原则。
第二章 工商代发登记证件管理
第六条 企业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工商机关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等税务文书。
第七条个体纳税人办理工商执照的,如纳税人属于固定业户,纳税人当场领取税务登记证书和工商执照;如纳税人属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业户,只需由工商机关在代发登记管理系统中录入流动户信息,不需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第八条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按照税务登记有关规定,在代发税务登记系统中完成税务登记编码、税务登记证件信息及主管税务机关等电子信息的生成、校验补录和信息传递。
第九条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证件,暂免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一证两章”,即同时加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税务登记表》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公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其他相关税务文书由受(办)理税务机关按总局统一规定的文书格式及要求加盖有关印章。
第三章 税务机关登记信息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工商机关传递的代发税务登记证件信息,国税机关以人机结合的方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清分,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配至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接收到分配的税务登记信息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和纳税辅导,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税务登记的各项要求;对符合税务登记条件的纳税人予以批准,辅导其办理相应的其他涉税事项,并收回纳税人填写的登记表及登记相关文书。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实地核实内容包括:
(1)收取税务登记表及相关资料;
(2)核实税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⑶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进行备案;
⑷核实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情况;
⑸进行税种核定;
⑹进行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的采集;
⑺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等认定的申请;
⑻发票票种核定;
(9)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和辅导;
(10)其他可一并进行的涉税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书面记录实地核查结果,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表和税务文书上加盖印章,连同收集齐全的资料一并移交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
第十五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要在2个工作日将审核后的代办税务登记信息导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V2.0,并根据税务登记表进行补录,完成税务登记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地税单管户通过系统设置直接不需国税机关核实,对核查属地税单管户的,通过系统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对通过基层税收管理员核实确实查找不到的纳税人,通过填写《实地核查单》,经税源管理科长同意,通过系统进行反馈。对失踪纳税人超过三个月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在市级(含市级)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同时提请工商机关不通过年检。
第四章业务衔接
第十八条 国税机关要于每月5日前将《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适用个体经营)(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普通发票领购登记表》送工商机关,传递时双方应填写交接单。
第十九条 工商机关将代发税务登记证信息、营业执照变更信息、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等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实时传递到国税机关。
第二十条 对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的,工商机关不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销登记手续。对于纳税人不接受工商机关代发税务登记的,工商机关及时告知国税机关,由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工商机关传来的营业执照变更、注销信息,国税机关要及时比对核实,并做好相应的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要及时将税务登记注销信息、未办工商执照信息、税务正常经营工商已注销业户信息通过网络传递给工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税务登记信息的录入、传递和纸质资料的审核、交换等工作,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调动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税务登记资料和电子信息传递及时、数据真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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