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威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国税发92号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威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威国税发92号
全文有效
2011年8月15日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威海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威海市分行、交通银行威海分行、威海农商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威海分行、荣成农村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我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促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健康快速发展,威海市国税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威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企业的货物退(免)税管理,细化业务操作流程,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303号)、《关于做好全省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济银发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批准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货物退(免)税申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对申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出口企业,应评审下列条件:
(一)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的;
(二)已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
(三)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
(四)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五)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
(六)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主管国家税务局按照上述条件,逐项评审出口企业填写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请核查表》(见附表一),审核无误后,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五条备案手续及要求:
(一)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业务台账(见附表二),出口试点企业首次在境内结算银行办理出口业务时,应在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交由主报告银行盖章确认的《企业信息情况表》;
(二)新增的境内结算银行,应在取得资质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市国家税务局提供人民银行盖章的《人民币跨境贸易境内结算银行备案表》复印件。
第六条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了提交正常申报资料之外,还需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的背景资料(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日常单证备案资料需要增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付款说明》等材料。
申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在退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填写“KJ”,企业电子申报明细数据中备注栏设置“KJ”标志。
第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受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不再审核出口收汇核销单及进行相关信息对比,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采用人工挑过方式处理。
第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及时查询人民银行传递的跨境收付信息,监测出口试点企业跨境人民币收付款情况,发现逾期仍未收回人民币货款等异常情形的,联合人民银行向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进行核实和调查。
第九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加强出口试点企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出现的税负率、商品采购与出口价格变化异常、涉及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等情形,要充分利用函调、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进行监控核查。发现有偷税、骗税和逃税嫌疑的,要及时立案稽查。
第十条 对于出口试点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威海市国家税务局暂停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商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后,报上级部门取消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试点企业”资质:
(一)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三)多次未按规定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单证、资料且经劝告无效的。
第十一条 威海市国家税务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建立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以形成对全市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业务的有效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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