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1:26:53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青岛市地税局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99号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发99号
全文有效
2011年12月30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深入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落实法定的预缴和汇算清缴制度,防止推迟缴纳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提高企业所得税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79号,以下简称《办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指导意见》(青地税发202号,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现就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为2012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平稳较快增长打好基础
2012年企业所得税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在2012年实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性减收进一步加大;国际金融形势跌宕起伏,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将产生较大影响,直接构成企业销售收入下滑的因素,对企业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限购政策等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继续实施,房地产市场销售不旺、售价下降将在明年进一步显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减收将进一步加剧;企业刚性增支因素将会进一步加大企业成本、费用,资金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上升趋势在明年可能继续。面对这种形势,需要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确保所得税收入持续增长。
汇算清缴税款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全年的收入。因此,各单位一定要全力以赴组织好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为企业所得税乃至税收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夯实基础。
各单位要在充分汲取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办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实施方案,在汇算清缴的四个工作阶段精心安排和部署好有关工作。各单位内部各部门要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确保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申报面要达到98%以上。对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仍未申报的纳税人,要及时开展催报催缴等工作。
二、强化培训,多方位开展税收宣传辅导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重视培训工作,对内要抓紧干部培训,市局将在所得税工作会议上讲解有关政策,各基层局亦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培训辅导。对外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辅导会和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汇算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微利、亏损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汇算申报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申报报备工作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申报、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加强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41号)、《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资料管理规范>的通知》(青地税函200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凡是纳税人有关审核类(自行申报类)项目资料提供不全的,或者备案类项目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企业重组业务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不得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四、借助第三方力量,进一步推行双层审核
近几年的汇缴工作中,我们要求纳税人年度申报时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在税企双方搭建了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将审核关口前移,对于提高汇缴质量和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为此,各单位要继续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缴申报中要求纳税人(青地税函5号文21条规定的特殊纳税人除外,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在此列)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的审核力度,保证鉴证报告质量。对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再接受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五、认真细致,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否准确、完整,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质量。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各单位要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减免税项目的填报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9号)等的规定。
(二)加强对收入的审核。各单位要审核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财产转让等收入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等的规定处理。
(三)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1.加强工资薪金的审核,将企业工资费用支出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比对,核实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2.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3.跨年度结转项目、无限期税前扣除项目是否按规定结转、按规定扣除。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
(四)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一致。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请税收优惠,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六)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详实、明确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规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
七、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及时核对相关涉税数据和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依托信息化,人机结合,指标分析,数据比对,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先评后查”的原则,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优惠期满后由盈转亏、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纳税调减金额大、隐瞒境外所得、纳税风险较高等纳税人深化汇缴评估检查,深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准确。对涉税风险项目,要加大纳税评估和检查力度,应将税前扣除项目中的劳务费、会议费、运输费、差旅费、办公用品费、通讯费、广宣费等项目作为常规风险项目重点管理;应将两税比对、预缴申报、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预收账款、工资薪金支出总额、职工福利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项目的异常预警信息作为重点风险项目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10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后续管理工作总结、报表及至少一个典型案例,市局将对各单位的后续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择优予以推广。
八、依托汇算清缴的有利契机,抓好基础工作
一是做好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的核实工作,全面掌握总分机构的分布情况,补充完善有关信息,并将跨省经营总分机构(即第一层次)的录入“大集中?D汇总纳税管理系统”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利时机,要求法人企业提供总分机构基本情况信息;就地汇算清缴的非法人企业要提供属于挂靠、承包等情形的情况说明。
二是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30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122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征收方式鉴定工作。特别是对2011年度新增户,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要按照规定程序对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审核确认。
九、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
2011年度汇缴申报期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在所得税政策贯彻和征管执行中的问题以及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管理措施,提升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并于7月5日前按照《意见》的有关要求向市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汇缴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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