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的意见
枣政发14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的意见
枣政发14号
全文有效
2012年3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发展实体经济的积极性,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壮大县域经济规模,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我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
一、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的必要性
我市现行的企业和财政管理体制,自1994年运行以来,对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经济发展特别是城市转型战略的实施,现行企业和财政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企业重组、改制、联合等日益增多,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难以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造成税收混级混库,影响基层为企业服务的积极性;区域之间相互争夺税源,导致税收征管资源浪费;有的区(市)和乡镇财政收入结构不合理,影响对县域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评价。因此,必须对现行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
二、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通过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建立共享收入增长激励机制,调动区(市)加快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有利于保证各级既得利益。原各级政府财政既得利益保持不变,收入增量部分实行市与区(市)共享;加大对财政困难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区域财力差距,实现发展成果共享。
(三)有利于简化程序、便于操作。维持现有企业核算形式,采取收入属地征管、增量分享、体制上解、转移支付等规范办法,简化操作程序,方便税收征管和财政体制结算。
三、主要内容
(一)市级保留的税费附加收入
1.实行跨地区经营,集中核算和统一纳税的企业。包括:全市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发行、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移动通信、联通、电信、铁通、邮政等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以及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枣庄烟草公司、中石油枣庄分公司、中石化枣庄分公司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枣庄供电公司上缴市级的各项税收和附加。以上保留的税收和附加收入,扣除中央和省级分成部分后归市级财政收入。
2.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包括:山东泉兴集团、枣庄市金庄生建煤矿、枣庄商业银行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3.原属市级的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含排污费、水资源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4.查补收入。市及市以上国税、地税、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开展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财政监督检查查补的各项税费附加收入市及市以下分享部分。
(二)实行共享的税费附加收入和分享比例
除上述市级保留的税费附加收入外,其余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附加收入全部按属地下划到区(市),连同原属区(市)的税费附加收入,一并纳入市与区(市)收入共享范围,按收入增量实行比例分享,市级分享30%、区(市)分享70%。对实行共享的税费附加收入,扣除中央和省级分享部分,按以下比例就地缴入区(市)级国库:
增值税:中央级75%,区(市)级25%。
营业税:省级20%,区(市)级80%。
企业所得税:中央级60%,省级8%,区(市)级32%。
个人所得税:中央级60%,省级15%,区(市)级25%。
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区(市)级100%。
教育费附加:区(市)级100%。
地方教育附加:区(市)级100%。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区(市)级100%。
枣矿集团在枣庄境内所属企业上缴的税费附加收入全部属地征收入库,对由枣矿集团集中核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执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两级预缴、汇总清算、分级管理”的税收征管和预算分配办法。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地税局制定。
(三)下划收入执行时间
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各级国税、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下划调整的体制规定组织征收入库,并对2012年收入预算作相应调整。
(四)收入基数的确定
以2011年市级和各区(市)相关税费附加决算收入为基数,保证各级既得利益。对市及市以上各级税务、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发现截留2011年市级税费附加收入的,相应扣减区(市)收入基数。
(五)体制上解和补助
从2012年起,取消滕州市、市中区、薛城区原体制递增上解政策,改按2011年体制上解额定额上解;对枣庄高新区暂执行原定额上解政策。2011年原体制上解额,与按2011年市级下划税费附加收入核定的区(市)上解基数合并,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六)共享收入激励约束机制
为调动区(市)加快经济发展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建立共享收入增长激励机制。从2012年起,对区(市)共享税费附加收入增幅在18%-25%以内的增量部分,按市级分享的60%给予奖励;增幅超过25%以上的增量部分,市级给予全额奖励相关区(市)。奖励资金以结算补助方式下达。
从2012年起,根据税收收入与生产总值弹性系数,当区(市)年度共享税费附加收入增长低于生产总值增幅时,按其当年生产总值的增幅计算市级增量分享数额;高于生产总值增幅时,按实际收入增幅计算。
(七)跨区企业收入归属问题
对市中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目前在滕州市境内建成投产的朝阳、留庄、富安、赵坡、北徐楼、王晁等煤矿,根据枣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枣政发〔1994〕73号)精神,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上述六矿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仍归投资区所有;其余税费附加收入均在滕州市属地征收入库。
今后,各区(市)在市内跨行政区域进行项目建设,根据合作区(市)协商确定的利益分配机制,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办理财力划转。
对下划税费收入少而上缴税费收入多的困难区,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平衡财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这次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对我市今后的经济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区(市)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相应理顺和完善区(市)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方案要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加快发展县域经济。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后,将形成市与区(市)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双赢的新机制。各级要切实转变观念,把工作重点放到抓经济建设上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改善投资环境,壮大县域经济规模。对全市经济发展有战略意义及引导作用、投资额巨大的项目,经市政府专题研究,可以按“一事一议”办法,另行确定增长分享和收入归属问题。
(三)强化税收和国库管理。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科学划分征管范围,合理配置征收力量,挖掘增收潜力,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严格税收执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行为,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尽快调整完善财政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以及统计口径。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下划部分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税费收入以后,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相关政策,市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和完善。有关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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