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12-6-1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本公告自 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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