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逄积远、武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6)鲁07刑终378号
逄积远、武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7-02-16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07刑终378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逄积远,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大学文化,青岛沣博石油储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青岛市黄岛区。2012年4月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2年4月7日被即墨市公安局抓获,同年4月9日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3年5月1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1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高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侯敬杰,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翔,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汉族,高中文化,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泰安市泰山区。2014年2月2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发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罗龙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逄积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被告人武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5)高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逄积远、武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振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逄积远及其辩护人侯敬杰,上诉人武翔及其辩护人王发旭、罗龙平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逄积远、武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事实
2013年2月7日,被告人逄积远明知在和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了使青岛沣博石油储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沣博公司)顺利办下1200万元的贷款,让被告人武翔为青岛沣博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5000011.2元、税款数额2179488.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逄积远将税款进行了抵扣。被告人武翔明知在和青岛沣博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公司会计人员为青岛沣博公司开具了价税合计15000011.2元、税款数额2179488.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档案管理中心提供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32份,证实:
①票号:0579760805797611和0579935105799362、0579936405799467,开票日期:2013年2月7日,以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为销货单位开具给青岛沣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700121140,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柴油,单位:吨,数量:14,金额:93572.65元,税率:17%,税额:15907.35元,价税合计:109480.00元。120份发票总金额为13137600元,税款金额为1908882元。
②票号0579947305799483、05799484,开票日期:2012年12月3日,以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为销货单位开具给青岛沣博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3700121140,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柴油,单位:吨,数量:14,金额:93572.65元,税率:17%,税额:15907.35元,价税合计:109480.00元。05799484数量14.16吨,金额94642.05元,税率17%,税额16089.15元,价税合计110731.20元。12份发票总金额1315011.2元,税款金额为191070元。
以上①②发票总金额14452611.2元,税款金额2099952元。
(2)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的应付款融资合同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二份,证实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借款1200万元给青岛沣博公司,借款期限6个月,保证人为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逄积远、赵爱萍。
(3)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档案管理中心提供购销合同、出货通知单复印件各一份和油品入库单复印件二份,证明:
①2013年1月6日至同年7月31日,青岛沣博公司购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0#燃料油3500吨,单价7820元,总金额为2737万元。2012年12月3日至12月5日,青岛沣博公司购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0#燃料油150吨,单价8000元,总金额为120万元。
②2013年1月6日至1月20日,新泰第二石油公司出库燃料油3500吨。
③2013年1月12日至22日,青岛沣博公司油品入库1680吨。
(4)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借款凭证、提款通知书、委托支付协议各一份,证实青岛沣博公司委托工行青岛山东路支行将1200万元贷款支付给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
(5)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37份,证实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15000011.2元、税款数2179488.75元。该13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入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账。
(6)新泰市国税局城区税务分局出具证明一份,证实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代码3700121140,号码为0579760005797611;同年2月7日领购146份,代码3700121140,号码为0579935105799496。
(7)新泰市国家税务局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票号:0579760805797611、05799351、0579935205799484)已于2013年3月14日在国税局报税。
(8)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证实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青岛沣博公司,应税货物销售额4486882.18元,销项税额762770.10元,进项税额2164527.45元,上期留抵税额22685.65元,实际抵扣税额762770.10元。
(9)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提供的涉税信息查询告知书一份,证实青岛沣博公司136份发票(057976087611,05799351,05799352362,05799364484)全部认证,当月(2012年2月)抵扣。
(10)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相关材料一宗及转让合同一份,证实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翔,经营范围包括汽油、柴油(只限分支机构经营),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西周加油站许可经营范围:乙醇汽油、柴油零售。2013年1月19日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武翔与青岛沣博公司逄积远签订转让合用,约定青岛沣博公司以440万元的价格购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的资产及经营资质。(2013年2月16日已支付200万元、另支付远期支票240万元,到期办理过户)。
(11)高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一份,证实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开具编号201301006的出货通知单上所列驾驶员:李明范、朱念泉、乔远训、于永伟、康正令、袁辉训、乔海亭,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号经在全国综合信息查询系统中未查到登记信息。
(1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复印件十一份,证明开票日期:2013年5月28日,发票号码:0008879700088807,收货人:青岛沣博公司,承运人: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发货人: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运输项目:燃油1300吨,运费468000元的发票十份;燃油889吨,运费320040元的发票一份。
(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逄积远出生于1976年5月26日,被告人武翔出生于1968年10月6日,犯罪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4)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月7日上午7时许,高密市经侦大队侦查人员在青岛市黄岛开发区长江路隆和怡海世家小区将被告人逄积远抓获;2014年2月1日18时20分许,禹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在禹城市龙定轩酒店311房间将被告人武翔抓获。
2、证人证言
(1)徐某(原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会计)证实,2009年左右因为经营不善,我父亲将加油站转让给武翔经营,转让后我干会计,公司平常的经营会计凭证由我负责整理保管,业务往来报税也都是由我负责办理。武翔接手公司后,经营业务也没什么起色,一直是靠公司下属的加油站油品零售来维持公司的运转,加油站每月的营业额也就是五万元左右。
大约在2013年春节前四、五天,武翔问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能不能增大。当时我们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是万元版的发票,每月领十五份。我就到新泰市国税局城区分局问了一下,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我需要带着销售业务的购销合同并且税务局还要派人实地考查业务的真实性,还告诉我因为春节要放假已经领不出发票,如果要办理等过了正月十五再到税务局办理,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武翔。在2013年2月7号武翔打电话让我跟他到新泰市国税局领发票,到国税局后我看到有个人拿着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申请偶然大增业务和发票的审批表去找一个姓李的局长签字审批,那人签好字后给了我,然后我去购买了一百五十份左右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是连续的。拿到发票后我和武翔就回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在公司办公室武翔告诉我把增值税发票开给青岛沣博石油储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开票总数额一共是15000011.2元,项目是销售柴油。因为申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是10万元的,所以发票分开了137张,另外我还用公司以前没有使用剩余的12张发票,在打印发票过程中青岛沣博公司的老逄(逄积远)和小付(付某)到公司,在发票打印了一部分后,逄积远和武翔就先带着打印好的发票到青岛去了,我和小付继续打印剩余的发票,在下午三、四点钟剩余的发票打印完后,小付就把打印好的剩余发票全部带走去找老逄和武翔了。当时因为打印的原因作废两三张,另外还剩余十几张发票没有使用。我半年前就不想干了,过了几天就把这次开票情况和剩余发票以及公司平日的会计账目等凭证交给了接手的赵会计。在春节以后赵会计问我为什么1500万元的销售发票没有进项发票,我就告诉武翔那1500万元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必须在二月底之前到税务局报税抵,要不然就会照税额全额纳税。结果在二月底,武翔找到我又一起到了新泰国税城区分局,等着小付把我们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的进项发票送了过来,一共也是140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也是1500万元左右,但是为了避免进销差价不平衡被人发现问题,当时就用了1400多万的进项发票到税务局认证抵扣,然后又另缴12万元左右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完后我就交给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加油站值班人员,让他们交给公司的赵会计记账用。
我给青岛沣博储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15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的真实业务。我在新泰第二石油公司工作期间,从来没发现公司和青岛沣博公司有过任何业务往来。公司和陵县旭日化工公司也从来没有过实际的购销汽油柴油业务往来。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没有任何成品油的进出库记录,公司也没有购进或者销售大额的成品油,一个月最多也就有5万元左右的进货和零售额,没有成品油批发业务。我没有见过公司给青岛沣博公司成品油的发货记录。
(2)付某(青岛沣博公司的副总经理)证实,逄积远在青岛工商银行办理过一笔贷款,我把办理该笔贷款需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送到逄积远手中,具体操作过程不清楚,我在公司工作期间未发生该笔业务。没有和逄积远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陵县旭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过或者卖过柴油。
(3)赵某1(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会计)证实,2013年的3月份开始在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干兼职会计。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给青岛沣博公司开具15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旭日化工有限公司给第二石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业务均不是真实发生的销售业务。
(4)尹某1(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252处多经科副科长)证实,我在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252处担任多经科副科长,同时在管理局下属的山东国储物流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我通过付某认识了逄积远和武翔。2012年腊月27日,逄积远打电话给我说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卖给他的油开不出票来,沣博公司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入账,黄岛那边说急着用,新泰税务局现在放假了领不出票来,问我税务局有没有熟人,叫我想想办法。我就给我朋友陈某(新泰市国税局副局长)打了个电话,问问能不能领出增值税发票来,他说现在放假了,明年再说。后我开车去接逄积远一起到了新泰市国税局,逄积远说和武翔、付某一起来的。正好见到国税局一个姓徐的女的,我说是陈某的朋友,问她能不能领出点增值税发票,姓徐的女的说现在放假了,领不出票来,我对姓徐的说帮帮忙,黄岛朋友急用,姓徐的说打电话给问问,还问逄积远开票的手续带没带,逄积远说都带着。我把逄积远介绍给姓徐的后我就走了,具体他们怎么办的我不清楚。因为武翔是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的法人代表,没有武翔开不出来。到了腊月28日下午,逄积远给我打电话说办好了,后来逄积远到新泰市请客吃饭,在场还有武翔、付某等人。在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和逄积远之间是否有柴油买卖及别的业务往来我都不清楚。
(出示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的逄积远贷款资料中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出库单复印件)这张出库单复印件应该是假的,出库单上“尹某1”不是我的签字,肯定是别人冒名签的。
(5)管某1(青岛沣博公司会计)证实,当时逄积远把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给青岛沣博公司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后,我先到税务局进行了认证,经过认证后我就给了李某1,她到税务局申报的税,税已经抵扣。
(6)李某1(黄岛普信达税务代理公司职工)证实,黄岛普信达税务代理公司给青岛沣博公司代理报税报表业务,主要是将公司送来的发票单据记账,记完帐后每月一次报税。从他们公司送过来的单据看,沣博公司是亏损的,每个月的销售收入不一样,有的时候有收入,有的时候没有收入。不清楚沣博公司与新泰第二石油有无真实的业务往来。沣博公司不需要我们去办理抵扣手续,他们自己就去了。
(7)赵某2(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经理)证实,我公司没有运输成品油、溶剂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资质,也没有运输成品油的车辆。公司的运输车辆都属于公司所有。我通过胶州福奥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杜经理认识青岛沣博公司的逄积远,但是我公司没给青岛沣博公司运输过汽油、柴油等危险物品。
(8)英某(山东浩阳物资有限公司会计)证实,(出示2013年5月28日给青岛沣博公司出具11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项目是燃油运输费,金额5000004元)这是别人找我给青岛沣博公司开具的一些运输发票,这些都是营业税发票。我公司车辆运输业务都有台账记录,但是没有给青岛沣博公司运输的相关记录,因为和青岛沣博公司没有运输业务往来。
(9)董某1(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油库管理者)证实,2012年5月份逄积远和我们公司油库签订了租赁合同,我听看门的迟某说,逄积远他们一共拉来四、五十吨油,买卖也不怎么样。逄积远一年租金15万元,第二年也就是2013年6月份我问逄积远要租赁费,逄积远以各种理由推脱。
(10)迟某(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油库)证实,逄积远总共往油库拉了三车油,都是大油罐车拉的,大罐车装满是30吨,总共100吨左右。董某1经常过来,我还和他说逄积远的买卖不怎么样,就这么点油。
(11)姜某(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油库)证实,我认识逄积远,他自称是青岛沣博石油公司的经理,他在2012年租用方戈庄油库一年,但是他在这里存油很少。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逄积远在公安机关供述与辩解
2014年3月21日供述:2013年2月,青岛沣博公司在青岛工商银行山东路支行办理了一笔贷款业务,贷了1200万元,由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这笔贷款我按照购油合同购油了,是从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购买的油。(出示青岛市工行山东路支行提供的沣博公司和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签订的购油合同复印件),这份合同是我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的油,我买的是燃料油,一千多吨,当时是武翔跟付某给我发的货,武翔从哪里发货,货在哪里储存着我不清楚,只是在武翔公司看到的样品。货是我拉到了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的一个我租的油库,租了4个油罐,每个油罐都是600立方,然后我把油存到那了。现在这些油已经处理完了,这一千多吨的油是我委托蒙阴的浩阳物流公司的车运输的,断断续续一共拉了半个月。当时我从青岛工商银行山东路支行贷出来1200万元,直接从我的贷款账户打给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账户里了。
我购买了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的油以后,第二石油公司给我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及提货的数量,大约给我开具了15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一部分是我去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时带回来的,一部分是武翔送到我公司去的。工商银行的贷款手续中的增值税发票的复印件是我提供的。(出示青岛工商银行提供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发票号码:057994730579484)这十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印件与沣博公司所持有的这十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件的开票时间不一致,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你拿的复印件是怎样取的我也不能认证,我有真票在,不可能复印出不一致的东西,至于时间对我的贷款也没有更改的意义,你们去问银行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4年3月31日供述:2013年2月份,我从青岛工商银行办理过一笔1200万元的贷款。这笔贷款业务是由亚盛公司给我担保的。我办理这笔贷款业务都给银行提供过什么样的手续,我记不着了。这1200万的贷款履行我跟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的购油合同付款用了,没其他用途。
我和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我记不住了,合同是沣博公司从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采购重柴油的采购合同,采购的重柴油后来是怎么处理的我没必要告诉你们。
2014年4月1日供述:(出示工商银行青岛市支行提供的沣博公司的贷款资料复印件),在刚才出示的复印件中,有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给青岛沣博公司开具的出售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发票载明的业务是怎么回事我记不清了,你们可以自己看资料里的合同。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过程、是谁给开具的、是否支付了开票费,我不回答。
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载明的沣博公司从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购买柴油的购进业务,是否真实存在,我现在不回答这个问题。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是否出售给青岛沣博公司柴油我不回答。关于陵县旭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问题我拒绝回答。
(2)武翔在公安机关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武翔在公安机关十次供述,均承认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与青岛沣博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
2009年5月份,我通过转让购买了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及其下属的西周加油站的相关资产及经营业务,从事成品油储存和零售业务。公司会计在2013年3月份之前是徐某,以后是赵某1,出纳是我负责。
我接手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后,公司的经营业务也并不好,一直是靠公司下属的加油站油品零售来维持公司的运转,加油站每月的营业额也就是有五、六万元。
我的加油站因为经营原因曾登过报纸准备转让,2012年9月份,青岛沣博公司老板逄积远通过朋友联系上我,跟我达成了购买意向,2013年1月13日,在新泰第二石油公司办公室签订转让合同,商定以4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青岛沣博公司,逄积远当时给了我200万元的转让款还有240万的支票,后来我一查支票是空头的,逄积远说过些日子再打上,到现在一直以各种理由赖着不给我。
到现在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的法人是我武翔,现在我还经营着。签了转让合同后,加盖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给了逄积远,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发票专用章及其他的手续的原件由我自己保存。
我和青岛市沣博公司签了转让合同、购销合同外,没有任何业务往来。我公司开具给青岛沣博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我和逄积远认识后,逄积远说他每年买油的流动资金过亿,他在252油库租的油罐,让我以后可以跟他做生意,再加上我这两年买卖都做的不好,亏了不少,逄积远又买我的公司缓解我的资金的压力,所以我就开了,当时逄积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干什么用我不清楚。
2013年(应为2012年)腊月二十五左右,我问会计徐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限额能不能增大,他就到国税局问了一下,回来告诉我需要带着销售业务的购销合同并且税务局还要派人实地考查业务的真实性,还告诉我因为春节要放假已经领不出发票了,正月十五之后再办理,我就给逄积远说了,他说不用我管了他去找人办。2月6号,逄积远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新泰国税局办税大厅等他,结果当天没办成。第二天我们又去,我打电话让徐某跟我到国税局领发票,到国税局后逄积远拿了一份领发票的申领单,我在上面签了字,然后他就去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发票后我和会计、逄积远、付某一块回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打印发票。在发票打印了一部分后,我和逄积远先带着打印好的发票去青岛工行,徐和小付继续打印剩余的发票,下午5点钟剩余的发票打印完后,小付就全部带给了逄积远。春节以后需要在2月底之前到税务局报税,然后我就给逄积远说了,逄积远让付把1500万元的进项发票送给了徐某,徐去办理了税务申报,当时另交了12多万元的税,税是我交的,但钱是逄积远出的。这1500多万元的进项发票报完税后,过了一段时间我才知道是陵县旭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开给我公司的。
陵县旭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我不清楚,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和旭日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这150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逄积远办理的,具体是怎么办的我也不清楚。
《购销合同》是逄积远写好后,拿过来我给他盖章。虽然和逄积远签订了这份购销合同,但是我们没有实际履行。逄积远也没有找我买过燃料油。
《新泰第二石油公司出货通知单》,是逄积远自己填写的,不是新泰第二石油公司开具的出货通知单,上面签字的人除了尹某1外,我都不认识,我也一直没见过这张出库单。我记得在2013年春节之前的几天,逄积远曾找我要过一张盖有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印章的空白出库单,当时他告诉我说他要填写出库记录,我就给他了一张带公章的空白出库单。我不认识蒙阴县的浩阳物资有限公司的经理和会计,也没听说过这个公司,和这个公司也没有业务往来。
二、被告人逄积远诈骗犯罪事实
(一)诈骗周某2的犯罪事实
1、2013年5月9日,被告人逄积远谎称急需160万元从中燃油库购买燃油,骗取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周某2160万元。
2、2013年6月28日,被告人逄积远以发油为名骗取周某215万元。
3、2013年6月30日,被告人逄积远以燃油已装好货款未到账为由,骗取周某2150万元。
4、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逄积远以燃油涨价为名,骗取周某2尽快预定燃油,同日下午,周某2经营的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将1500万元分三次汇至逄积远的青岛沣博公司工行山东路支行账户,并注明是购油款。被告人逄积远将其中的120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在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到期的1200万元贷款,没有用于实际购油。后周某2多次追问1500万元钱款,为继续骗取周某2信任,被告人逄积远先后向周某2提供了青岛沣博公司与青岛国油船舶有限公司虚假《购销合同》和提油计划单、与上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虚假《进口D2柴油买卖合同》。
综上,被告人逄积远共诈骗周某215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周某2到高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情况。
(2)购销合同、提油计划单,证明青岛国油船舶有限公司与青岛沣博公司于2013年7月12日签订合同:名称:储备燃料油,规格:0#、10#、93#、97#,数量:6万吨,价格:6700元/吨,期限2013年7月12日至2014年7月11日。及逄积远、董某2签名的从青岛国油船舶有限公司提油5200吨、6000吨的计划单。该购销合同、提油计划单系虚假。
(3)《进口D2柴油买卖合同》,证明2013年9月16日,青岛沣博公司分别卖给上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菊花)、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某)进口D2柴油各10000吨,货款分别为7850万元和8150万元。该《进口D2柴油买卖合同》系虚假。
投资合同,证实2013年7月13日,逄积远和周某2、孙某经协商,逄积远以资产、资源入股,周某2、孙某以现金形式共同出资成立山东沣博石油有限公司,其中逄积远以自有资产作价3000万元,占注册资本30%,周某2以现金700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70%,其中含丙方出资并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1%。并附逄积远资产明细表。
(4)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申请单、工行电子回单,证实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7月12日将1500万元分三次转账至青岛沣博公司,申请单转款(沣博石油公司6万吨石油合同定金)。
(5)青岛沣博公司账户资金明细、存款对账单,证实青岛沣博公司(账户:38×××04)资金明细,其中2013年7月12日收到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货款),同日归还沣博公司在银行贷款1200万元。于8月2日、8月5日支付青岛福奥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各100万元,余款支付给个人:逄积远9万元、孙某10万元、魏某4.14万元、逄某27万元、管某49.3万元。
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5月9日将160万元汇划发报至青岛沣博公司,5月9日、10日、25日三次转入逄积远个人账户125万元;两次转入逄某账户23万元;5月27日转入付某账户2万元;5月10日发工资44000元,5月21日支付贷款利息61600元。
(6)蒙阴县东昊加油站相关材料一宗,证实逄某从蒙阴县法院处拍卖到蒙阴县东昊加油站,已支付1234700元。
(7)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相关材料一宗,证实2013年1月19日逄积远与武翔签订转让第二石油公司合同,2013年2月16日逄积远已支付200万元。该款系1200万元贷款的一部分。
(8)车辆定购协议书二份,证实青岛沣博公司从山东福奥圣通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购买34辆牵引车,总价款为1070.2万元,已支付定金115万元。
(9)租赁合同一份,证实青岛融金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沣博公司于2012年2月12日签订合同,逄积远租赁位于即墨市刘家庄镇方戈庄油库储罐及土地、房屋,租期5年。
(10)有关单位证明材料:青岛国油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从未与青岛沣博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公司也没有叫董某2的员工。
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252处证明,该局与青岛沣博公司及其企业法人逄积远无任何经营业务往来。
山东国储物流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证明,该公司与青岛沣博公司及其法人逄积远有油品仓储业务,沣博公司至今欠仓储费25万元,装卸费40万元。
中燃青岛有限公司黄岛油库证明,青岛沣博公司2013年至今未在该油库购买过任何石油产品。
上海港源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从未与青岛沣博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无“陈菊花”此人。
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证明,与逄积远个人及青岛沣博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无欠款事项。
北京中融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与青岛沣博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无债务纠纷。
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证明,该公司与青岛沣博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未签订买卖合同,公司也没有“项某”此人。
北京中融信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变更为北京华川恒健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公司与青岛沣博公司及逄积远个人无任何业务往来及借贷关系。
(11)工商登记信息等查询结果,证实2014年1月6日经查询,未见青岛国油船舶有限公司的登记信息。
2014年1月13日经查询,没找到上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的档案信息。
2014年1月14日经查询,塘沽港口建设有限公司无登记信息。
2014年1月15日经查询,未见青岛筑港公司、中石油山东省运输公司、中交一航局二公司、青岛海源通场站的登记信息。
2014年1月15日经查询,船舶登记系统中无“国油号”“海捷1号”登记记录。
2014年1月16日经查询,未查询到“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
(12)高密益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逄积远所提供资产审计过程”,证实因逄积远未提供主要资产的所有有效资产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终止了对逄积远的资产清查和评估工作。
(13)私营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实青岛沣博公司法定代表人逄积远,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燃料油(仅限经营重油和渣油,不含储存)、沥青。
(14)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信息,证实坐落于青岛市黄岛开发区长江中路356栋2单元701室,建筑面积166.5平方米的房产登记所有人为逄积远。坐落于黄岛开发区江山南路571号楼2单元203室,建筑面积75.71平方米的房产登记所有人为赵爱萍。
(15)高密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证明,证实经查询全国机动车信息资源库,逄积远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其妻赵爱萍名下有一辆白色荣威轿车(鲁B×××××)。
(16)青岛市公安局车管所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证实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鲁B×××××、福田牌重型罐式货车鲁B×××××、福田牌中型罐式货车鲁B×××××、中集牌重型罐式货车鲁B×××××、中集牌重型罐式货车鲁B×××××、福田牌鲁B×××××车登记所有人系青岛沣博公司。
(17)抵押合同,证实马某于2012年3月31日将位于胶州市洋河工业园的资产一宗以256万元抵押给逄某。
(18)协议书及收到条,证实逄积远与陈某、吕某签订协议,于2013年2月28日支付给陈某、吕某542.5万元,及吕某收到宋某2转来逄积远支付现金542.5万元的情况。
(19)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高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4年1月7日从逄积远处扣押乳白色联想手机一部、黑色路虎手机一部,同日从王钦国处扣押油罐车9辆(鲁B×××××、鲁B×××××、鲁B×××××、鲁B×××××、鲁B×××××、鲁B×××××、三辆红色无牌福田欧曼)。于2014年2月8日从李某1处调取青岛沣博公司2013年5月至9月记账凭证一本。
(20)银行查询明细单,证实青岛沣博公司工商银行账户(38×××04)至2013年12月27日账面余额24元。
逄积远个人工商银行账户(62×××41),截止到2013年12月21日账面余额182.71元,中信银行(6226960600637771),截止到2013年6月21日账户余额97.44元。
(21)高密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办案说明,证实该大队办理逄积远诈骗一案,发现沣博公司给陵县旭日化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陵县旭日化工有限公司法人崔某另案处理。逄积远在青州市的诈骗案,已进入审判程序,因逄积远被我局逮捕,青州市法院已终止审理。
(22)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房地产和机动车转让合同》一份,证实2013年1月20日,青岛沣博公司自愿将①位于黄岛开发区长江中路356栋2单元7号楼701号(逄积远,建筑面积166.5平方米);②位于青岛开发区江山南路571号楼二单元203室(赵爱萍,建筑面积75.71平方米);③位于胶南市大风和日丽13号楼东一单元负101室(朱某,建筑面积103.99平方米);④位于黄岛区长江中路南侧土地使用权地号:F5352.1.1.2(孙明香拥有土地使用权);⑤由青岛沣博公司拥有产权的机动车辆七部,以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周某2,相关同意许可手续及过户手续全部由青岛沣博公司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23)高密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证明,证实逄积远、赵爱萍未在该处办理房产登记。
(24)高密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办案说明,证实经该大队多次联系宋某,了解其对逄积远资金监管、去向问题,宋某不愿配合侦查人员工作。
(25)银行电汇凭证、查询信息,证实周某1(周某2堂弟)于2013年6月20日电汇50万元至逄积远账户;6月18日转账100万元至逄积远账户。
(26)黄岛区工信局证明,证实青岛沣博公司未在黄岛区工信局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7)高密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办案说明,证实逄积远提供的黄国有(2006)商品第1007号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9751.84平米系小区建设公用土地,不是孙明香个人所有。经查找孙明香、朱某户籍地址均无人居住,朱某位于胶南市滨河大道风和日丽小区面积103.99平米住房无人居住,无法对该二人询问。
2、证人证言
(1)孙某(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证实,我和逄积远是高中同学,我在亚盛公司担任财务总监、副总,逄积远经常到亚盛公司找周某2。
2013年7月11日,周总在鞍山打电话让我给逄积远的沣博公司汇1500万元钱,用于购买成品燃油,我就安排出纳唐秀玲给沣博公司汇款1500万元,当天下午没汇过去。7月12日,周总给我打电话说从鞍山坐飞机回到青岛,中午我到青岛机场接周总和逄积远一块到了黄岛海都大酒店,在酒店里逄积远说今天下午必须定油,款必须打过来,周总安排我快给逄积远汇款,下午3点多,1500万元汇款就到了逄积远沣博公司在青岛工行开设的账户上。逄积远商量周总,让我们一块回他家,把收到的1500万元油款打给中燃公司,逄积远说是从中燃公司定的油,到了他在黄岛的家后,他让我先坐一会,自己进了里屋,大约10分钟后,逄积远从里屋出来,说定油款已经汇给中燃公司了,汇了1200万元,汇完这1200万元后,逄积远就把沣博公司的印、公司章、财务章、网银U盾都给了我,逄积远说叫我拿着,我们就回了酒店。
后来,财务给了我一张沣博公司2013年的8月14日银行对账单,在银行对账单上,有沣博公司偿还银行贷款利息4万多的明细,后来这笔贷款就没有还过利息,我就怀疑逄积远将1200万元还了银行贷款,而没有汇给中燃公司,我将我的怀疑告诉了周总,第二天我和周总到了黄岛逄积远租赁的办公场所(奥海星城6号楼1901室),正好亚盛公司的会计张祥志也在,周总把逄积远叫了过来,问逄积远那1200万元怎么还了贷款,逄积远不承认,我告诉他财务查账看出来的,并且叫张祥志打开沣博公司在青岛工行的网银,我就找到了沣博公司偿还1200万元贷款网银回单。后来,逄积远说他还打给中燃公司1750万元,定油没有问题,周总和逄积远之间又怎么沟通的我记不清了。在回来的路上,周总说逄积远在中燃公司还有1750万元的定金,油已定好了,没问题。
大约在2013年4、5月份,周总和逄积远谈到合作经营成品燃油的事,逄积远一直坚持51%的股份,要周总占49%的股份,期间他们反复讨论,一直没定下股份。周总让我弄个合同,我让逄积远把公司的财务拿出来看看,逄积远没有财务,我就让逄积远弄出资产清单,后来逄积远提供了一份资产清单。在2013年的6月底,周总跟逄积远商定聘请高密益信会计事务所对逄积远提供的资产清单进行审计,再进行资产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要求逄积远提供会计账簿和证明资产的凭证,逄积远一直说自己没有财务账簿,并且说他所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都有,后期会提供。后来就先根据逄积远提供的清单进行盘点,我们到了王台、黄岛汇智广场、田横岛盘点,结果逄积远提供的资产,大多数没有所有权证明,我们也一直催逄积远提供相关所有权的证明。到了2013年7月13日下午,周总把我叫到他办公室,当时逄积远也在,说合作经营成品燃油的事股比定下来,逄积远主动要求占30%的股份,周总占70%的股份,因为逄积远没提供出所有权证明,资产评估一直没做出来,后来按照他们两人的约定,逄积远的资产算作3000万元,他保证所列资产全部是他本人所有,无任何影响产权的问题,并且在合同的后面进行了声明,后来他和周总就签订了《投资合同》。
沣博公司和青岛国油船舶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逄积远提供给我的,当时逄积远一直说油已经定好了,按照财务要求,我让他必须提供中燃公司的收款收据以及购销合同,在多次催要下,逄积远提供了这份购销合同,我问他为什么不是中燃公司,逄积远说青岛国油船舶有限公司是中燃公司的成品油销售企业,是中燃公司的子公司。沣博公司与上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的《进口D2柴油买卖合同》是逄积远提供的。逄积远称他已经在中燃公司按照每吨6700元定好了6万吨的油,周总催着逄积远抓紧销售,后来逄积远说联系了上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意按照每吨7850元价格收购,并提供了一份沣博公司同上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后来,逄积远带着亚盛公司王忠去了趟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回来后说跟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也定好了,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派两个人来黄岛看油样,然后再签合同,说是合同主要是杜某1从中联系。后来杜某1、项某、还有一个姓孙的来到黄岛海都大酒店,逄积远说项某是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专门负责采购的,孙是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老板的舅子,后来,逄积远、周总在黄岛大酒店跟他们谈了好长时间,最终确定按照8150元价格,并且要首付10%的定金,后来逄积远拿来了一份青岛沣博公司跟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的1000吨的订购合同。
(2)林某(青岛市国油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主管)证实,青岛市国油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从未与青岛沣博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
(3)董某2证实,我在中国石化青岛炼化公司销售贸易部工作,具体负责物流调度、销售。办案人员出示的二份提油计划单上面“董某2”的名字不是我签的,我从来也没有见过这份提油计划单,也没有这笔业务。
(4)杜某1(上海商联信电子支付服务公司副总)证实,逄积远让项某代表湖北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签一份20000吨成品油购货协议的事实。
(5)项某(上海商联信电子支付服务公司职工)证实,逄积远带我到了高密亚盛重工周某2那里,逄积远跟周某2介绍说我是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的员工,过来谈买卖成品油的事情,周某2就相信了。
《进口D2柴油买卖合同》买方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签名“项某”是我签的,我不是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的员工,逄积远让我代表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签买卖合同是为了把合同拿给周某2看的,目的是让周某2相信这份合同的真实性,相信他和黄石公司存在交易,可以完成销售业务。当时逄积远让我帮忙代表黄石公司的人,我看了看合同内容,觉得不会发生什么大问题就签了。
(6)尹某1(山东储备物资管理局252处担任多经科副科长)证实,(出示铁路货务运输服务订单复印件)这张铁路货务运输服务订单,是我在2013年3月份以后,具体时间想不起来了,逄积远来找我要张铁路货务运输服务订单样本,他说自己不会填,我就给他填了这张订单样本,但订单的填表时间没填,再就是表上一个单位的公章也没盖,你们给我看的复印件为什么时间和公章都带着,就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了。
(7)姚某证实,为“东昊加油站”看门的情况。
(8)李某2证实,原来是蒙阴县东昊加油站的法人代表兼负责人,后被蒙阴法院查封拍卖,拍卖款1234700元由青岛沣博公司交到法院,另外有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我了。还有60多万元,我多次向逄积远催讨到现在也没给我。
(9)马某证实,和逄某达成协议,以256万元的价格把地(位于胶州市洋河镇工业园,土地胶集用2007字第1919号,房权证号:胶私农字第××号,胶州市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规划许可证编号338号)抵押给逄某,实际上这是一份买卖合同。
(10)尹某2(青岛福奥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岛办事处销售经理)证实,逄积远从其公司购买34辆油罐车并支付部分订金,后因逄积远一直未付款,将其中30辆油罐车收回的事实。
(11)杜某2(青岛福奥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与证人尹某2证实的情况一致。
(12)王某1(即墨市田横镇伟峰加油点负责人)证实,即墨市田横岛伟峰加油点三个大油罐属于王某1所有,田横岛另有一些旧油罐属山东头村村民所有,且油罐早已废弃多年无法使用。
(13)王某5证言与证人王某1证实的情况基本一致。
(14)管某2证实,其负责汇智广场物业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逄积远2011年在汇智广场10楼租过三间写字楼,档案里没有逄积远的任何购房记录,他没有从汇智广场购买过10层的写字楼。
(15)胡某(青岛正和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证实,公司没有国油号和海捷1号这两艘油船,没有和逄积远开展任何任务。
(16)刘某(胶南市水产公司油库负责人)证实,逄积远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份从水产公司油库共购买柴油65吨,价值53万余元的事实。
(17)王某2(青岛市裕兴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证实,逄积远从2011年初开始给裕兴物流公司送柴油,一直到2013年12月份,每个月平均30吨左右柴油,根据市场情况,价格不定,一般都是8000元以上,公司还欠逄积远大约三万多元货款。
(18)李某3(青岛市宏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证实,逄积远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给宏川公司送柴油,到2013年12月份,宏川公司一共用了三万升左右的柴油,还欠逄积远货款五千元,是质量保证金,因为提供的油有质量问题。
(19)高某(青岛市丰彩纸制品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证实,青岛沣博公司每个月给公司送三万元钱左右的柴油,现在还欠48398.79元货款。
(20)李某4(青岛通力电缆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实,其公司从未与逄积远的青岛沣博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21)万某(高密市新永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实,高密市新永辉化工有限公司和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往来。新永辉公司曾根据山东亚盛重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2的要求,代收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转给亚盛公司的款项。2013年2月19日收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汇兑700万元后,分三笔转到亚盛公司账户上;2013年2月22日收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汇兑300万元后,于2013年2月25日转到亚盛公司账户上。新永辉公司和亚盛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往来,只是根据周某2的要求代收款项后转给亚盛公司。
(22)李某5(青岛市千世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证实,李某5使用管某、薛美芳身份证在银行开户,代收与逄某柴油交易的货款的事实。
(23)张某(黄岛千世元有限公司职工)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某5基本一致。
(24)管某(黄岛区汽车站职工)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李某5基本一致。
(25)王某3证实,2013年2月25日逄积远归还借款10万元。
(26)胥某(青岛鑫毅豪投资有限公司会计)证实,2013年2月25日逄积远归还公司90万元借款。
(27)李某6证实,2013年2月25日逄积远归还陈瑞云借款622400元。
(28)董某3证实,2013年2月份逄积远归还陈瑞云借款60万元和利息22400元。
(29)宋某证实,(出示山东亚盛重工公司提供的银行业务汇款回单及收条等复印件)汇给我的款项及我的签名无误,尾号7116农行账户是我本人的,卡在我手里。
逄积远给亚盛重工的收条上有我本人的签名,当时我给逄积远和亚盛重工合作中作担保人,我签名是给双方当个见证人,他们认为我是客观公正的。逄积远给我写了一份声明,内容是逄积远所有的往来款项需要我的监督,目的是确保周总的担保款项的安全。
(出示亚盛公司提供的逄积远汇款300万元的分配流向的复印件)逄积远开公司有很多业务往来,这些钱都还款了。
(出示银行的业务回单,亚盛公司在2013年2月25日汇到农行账户尾号7116里两笔钱,第一笔157.5万元,第二笔32.2032万元,宋某2在2013年2月21日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汇入171万元)我看一下,逄积远在给我写的声明当中说他与别人的往来款项需要我的监督,所以他必须把钱先经过我的卡,再往外汇出,汇入我卡里的这些钱一部分被逄积远用于建润滑油厂,一部分还了逄积远借亚盛公司的借款,还剩下一部分钱在卡里没有动,但是剩下的这部分钱不能动,必须等着逄积远出来以后跟我算清账目,多余部分再跟他结清本息,逄积远用了多少钱、卡里还剩多少钱具体数目我记不清了。至于青州公安那边汇过来171万元是因为青州公安那边经过调查认为这171万元应该归逄积远所有,就把这171万元汇入了我的卡里。
(30)逄某(逄积远之兄)证实,我在青岛沣博公司给逄积远送燃料油,也拉也送,公司的杂务活也干,沣博公司经营范围是买卖燃料油,但不知是否有经营燃油的资质和许可证,办公场所原来是在黄岛的汇智广场,后来搬到黄岛的澳海星城,汇智广场我不清楚,澳海星城是租赁的。公司有多少员工我不清楚,公司会计是管某1,出纳不知道,公司车队上有李波、李喜庆、王希宁、刘建胜、于永伟、乔海亭。
沣博公司在胶南王台镇的办公场所是租赁我的。位于胶州市洋河镇大相家村,这个办公场所产权是胶南人马某的,我和马某签的买卖合同,由于土地是集体土地无法过户,现在产权没转移。
(出示青岛工行提供的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出货通知单)我看了一下,这是什么业务我不知道,我没参与这业务,这份复印件有我的名字,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
(出示青岛工行提供的沣博公司油品入库单复印件两份)我看了一下,上面的审核人是我的名字,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这笔业务我没参与。
(出示青岛工行提供的青岛沣博公司2013年11页对账单)我看了一下,户名栏是我的名字注明是货款的就是通过我公司业务的货款,其中在第六页有一笔是13万运费的我记不清了。
蒙阴县东昊加油站是我的,是逄积远借给我钱买的,通过法院以不到210万的价格买了下来,这个加油站没有办理过户,还欠60多万元。
(31)吕某(陈某丈夫)证实,在处理陈某被逄积远骗钱这件事的过程中我认识了逄积远,2013年2月28日我与逄积远签订了协议,大致内容就是和逄积远解除合作经营燃料油业务,逄积远再退给我542.5万元,我就不追究逄积远的刑事责任。逄积远将这542.5万元投资款汇到青州市公安局法制案审大队宋某2队长的账户上,宋某2又将这542.5万元汇款到我的账户。因为逄积远不放心,他要求先将钱汇到宋某2的账户。
(32)傅某证实,高密益信会计师事务所受亚盛公司委托对青岛沣博公司提供的资产进行审计,后因逄积远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益信事务所终止了对青岛沣博公司的审计评估工作。
(33)杜某2的证言与证人傅某证实的事实一致。
(34)周某1证实,其与周某2是叔伯兄弟,2013年6月18日周某2让其给逄积远转账100万元,6月20日又以电汇方式给逄积远汇50万元。
3、被害人陈述
周某2(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实,我被逄积远骗去1500万元钱。逄积远用各种假象掩盖他的真实目的,一步步设套,向我借钱,然后以从事石油经营业务有巨大利润,还让我参与投资合伙经营,并占大额股份为诱饵,诱使我将1500万元钱汇到他的沣博公司用来投资,而逄积远却将这1500万元钱用来偿还他的贷款,至今我未见到成品燃油,逄积远也一直躲着不见我。
2012年冬天,我经宋某、孙杰介绍认识了逄积远,逄积远说他在国内经营石油运输等业务,目前刚刚买下3000吨油,每吨涨价近200元等,对油品市场行情极为乐观,之后逄积远常来我处谈论油品和沣博公司近期的业务发展等事。12月份逄积远又邀请我去看他声称花800万元买下的即墨油库,按每平6000元买下的黄岛智汇广场第10层写字楼350余平方米。
2013年1月初,逄积远到我办公室说他因下家要货筹备流动资金需要贷款1200万元,贷款类型是发票保理业务,提供了一套油品可行性报告和运油车的大绿本做反担保,并承诺款贷下后不急用,先放在亚盛公司监管,只做备用,要求亚盛公司提供担保。在双方签定了资金担保手续后,我同意做1200万元贷款的担保。2013年2月8日,沣博公司由亚盛公司担保,从青岛工行山东路支行贷款1200万元,期限6个月。2013年2月16日逄积远将1200万贷款全额转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因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直接往我们公司转账业务不对口,逄积远提出让我联系一家与石油加工有关的公司周转一下,再转到我们公司,所以我联系了高密市新永辉化工有限公司,让新永辉公司代收代转。然后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将1000万元转到新永辉公司,新永辉公司分两笔转到亚盛公司账户上。后来该款并未按协议执行,按照逄积远提供的十几个账户,将1000万元款全部转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少转的200万元款项,逄积远说作为购买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资金被留下了。
2013年5月初,逄积远向我提出合作事宜,以虚构的资产、价值欺骗我,并称多数资产所有权证件都被青州市公安局查扣,事后才能返回,以骗取我信任。
2013年5月9日,逄积远说因发走的油对方未能按时付款,但还急于交款给中燃油库,急需160万元,向亚盛借款,并承诺该笔业务按利益分成,亚盛公司于2013年5月9日汇160万元。后经我们调查得知,逄积远未将这160万交给中燃公司,而是分8笔汇走:①2013年5月9日汇到逄积远个人名下50万元;②5月10日汇到逄积远个人名下50万元;③5月10日发工资44000元;④5月13日汇到逄某个人名下10万元;⑤5月21日付工行1200万元借款利息61600元;⑥5月25日汇到逄积远个人名下25万元;⑦5月27日汇到付某个人名下20000元;⑧6月1日汇到逄某个人名下13万元。
2013年6月28日,逄积远又以给上海用专列发油为由从亚盛重工借款15万元,后经查证,实际逄积远于6月28日汇款26万元给人民财产保险青岛市分公司。
2013年6月30日上午,逄积远请我去黄岛看他从中燃国库提油、发车。到了黄岛,逄积远领我去了“中国船舶燃料青岛有限公司黄岛油库”,说沣博公司的13辆大车今天在这里边装油,是给上海运的第三个专列,到4点多钟,逄积远说已全装满了油,但有一笔130万元的货款没能按时到账,付不上油款,油库不放行,逄积远叫我帮帮他,要向我借款150万元,并承诺给我10万元钱的利息。于是我就立即打电话给我堂弟周某1,让周某1给逄积远卡上汇去150万元。
2013年7月初逄积远说成品油马上要涨价,已经订购了52000吨燃油成品油,并让我尽快参与油品贸易,说如果我以他的名义再订购60000吨成品油石油的话,能享受每吨6700元的价格,并且利润由我自己独享,声称以后还可以合作经营油品,我当时就相信他了。7月12日我安排公司人员通过银行账号将1500万元分三次汇到了逄指定的账户。后我向逄积远追要定油合同,7月20日逄积远向我提供了一份沣博公司和青岛国有船舶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只有卖方盖章无买方盖章签署的6万吨定油合同和一份6000吨、一份5200吨的提油计划单。2013年8月14日,财务检查银行对账单时孙某发现,2013年7月12日打给中燃公司的定油款1200万元实际是偿还了沣博公司的贷款,在事实面前,逄积远搪塞不过承认了还款事实,并承诺原沣博公司在中燃公司1750万元定油款(5.2万吨柴油)属于合作双方共有。2013年8月中旬,逄积远就开始编造大宗油品销售的谎言,天天在给上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和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联系,谎称上海船舶燃料有限公司向他定油1万吨,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定油1万吨。11月初,项某给我的司机小李打电话说,上海买油这件事是假的,和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也是假的。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逄积远在公安机关供述:我们在2013年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共同投资成立山东沣博石油有限公司,我以青岛沣博公司部分以及个人部分净资产评估作价3000万元作出资,当时是高密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在7月13日我收到了他打给我的1500万元后在周某2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实际沣博公司账户上收到了1850万元。现在合资公司正在办理注册中,因为资金没到位还没完成登记注册。
2013年7月12日汇1500万元先进入沣博公司的账户,依据我和周某2、孙某的口头约定,该款由公司股东共同支配,1200万元用于提前归还沣博公司的贷款,剩余的300万元用于车队建设。
(出示逄积远与周某2的投资合同的附件声明复印件“该清单下所有资产无任何影响产权问题,如本合同成立后因该清单所列资产在合同生效日前涉及产权纠纷而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一切责任由声明人承担,并应赔偿该投资合同中乙方的损失”)我认为你手头的内容不全,无法确定你们给我提供的复印件的真实性,我没法回答这个问题。
亚盛公司给我汇的160万元和150万元的是什么款,因为还有需要解释的内容,我现在不回答。
(出示周某2提供的2013年7月12日沣博公司和青岛国油船舶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复印件)我不想回答这个问题。
(出示周某2提供的两份为协议编号:ZR201307001提油计划单复印件,在提油计划单上签有“逄积远”这三个字)是否是我签的,我不需要回答你们这个问题。我拒绝回答你们再提问关于我和周某2、孙某投资合同中关于投资资产报告的任何问题,因为我认为你们给我出示的这些投资合同和附件及声明和当初我签订合同时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是不相符的。
(出示周某2提供的沣博公司与上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签订的《进口D2柴油买卖合同》)这份合同,还有青岛国油船舶有限公司那份合同,都是为了给中信银行做银行贷款授信,而做的不予履行的合同。
5、鉴定意见
(1)笔迹检验鉴定书,证实检材《提油计划单》(提油单位为青岛沣博公司、合同数量分别为6000吨、5200吨)上的逄积远签名与样本笔迹是同一人所写。
(2)资产评估报告,证实逄积远房产价值1335996元(166.5平米);赵爱萍房产价值626121.7元(75.71平米);赵爱萍车辆(白色荣威)价值57780元;青岛沣博公司车辆(鲁B×××××、鲁B×××××、鲁B×××××、鲁B×××××、鲁B×××××、鲁B×××××)价值952804.51元;车辆3辆(欧曼,无牌)价值891282.06元,以上共计3863984.27元。
(二)诈骗陈某的犯罪事实
2011年5月至2012年2月期间,被告人逄积远假冒中石油黄岛石油储备库领导的身份,以合作经营油品生意为名,骗取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陈某740余万元,未进行任何油品交易,全部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购买车辆等,陈某多次催促拒不归还并隐匿去向。经青州市公安局网上追逃,被告人逄积远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已追回542.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逄积远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4月7日10时30分许,即墨市公安局刘家庄派出所民警在刘家庄镇方戈庄村油库办公室将逄积远抓获。
(3)即墨市公安局证明,证实2012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9日,逄积远被羁押于即墨市看守所。
(4)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明,证实2013年2月28日,陈某、吕某(甲方)与逄积远(乙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合作经营燃料油业务,甲方投入人民币747万元,乙方一次性退给甲方人民币542.5万元,剩余部分甲方自愿放弃;甲方自愿放弃对乙方的刑事控告,保证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吕某出具的收到条:吕某收到逄积远于2011年5月24日、2011年6月2日借陈某现金,人民币5425000元。
陈某、吕某出具的谅解书:逄积远主动退回货款,弥补损失,不再追究逄积远的任何刑事及民事责任,并撤回向青州市公安局对逄积远的控告。
逄积远出具的收到条:收到借条两份(2011年5月24日160万元、2011年6月2日321万元),共计481万元。
逄积远出具的证明:陈某、王某4、朱某签订的合作进口燃料油业务,于2011年9月21日进行的结算清单所分利润141.92万元,因无此利润业务,所分现金为陈某出资本资,黄某所分得6.3万元为无效提成。
(5)陈某及逄积远的部分银行业务往来凭证,证实陈某部分汇款记录以及逄积远部分资金流量。
(6)借条两份、欠条一份,证实2011年5月24日,逄积远借陈某现金160万元,用于中石油购油汇款。2011年5月24日,逄积远欠陈某5月27日油库入货通知单数量5000M3。2011年6月2日,逄积远借陈某现金321万元,用于购买进口燃料油。
(7)逄积远中国农行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结果,证实逄积远中国农行账户转账情况。
(8)逄积远青岛银行账户账单,证实逄积远青岛银行账户,账号:80×××993,账户明细情况。
(9)青岛沣博公司中国建行账户对账单,证实青岛沣博公司账户,账号:37×××43,账户明细情况。
(10)合作协议,证实2011年5月23日,陈某(甲方)、王某4(城)(乙方)、朱某(丙方)三人就进口燃料油业务达成协议,合作方式为甲方出资500万元,乙方和丙方进行具体运作,并具体列明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11)合作协议书,证实2011年5月15日,王某4(诚)(甲方)与陈某(乙方)双方协商就合作租赁青岛油港公司燃料油存储库从事燃料油经营业务达成协议,乙方支付60万元租库保证金,甲方提供房产质押。
(12)居间协议,证实2011年5月29日,陈某(甲方)与黄某(乙方)达成居间协议,乙方为甲方引荐提供在中石油黄岛储备库5000立方米油库租赁协议和经营石油销售项目,甲方向乙方支付纯利润的10%作为回报。
(13)结算清单,证实2011年9月21日,陈某、朱某签署结算清单:总利润141.92万元,银行利息、业务费用、中秋走访、配额费用、扣除等共计78.4万元,实际利润63.52万元,陈某分配89.688万元,王某4等分配27.232万元。
(14)中油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工作日志,证明部门:青州海帆石油贸易有限公司,姓名:逄积远,记录日常经营情况。
(15)青岛沣博公司关于陈某业务财务结算、结算费用明细、“美国大西洋之鹰”费用结算取费明细、香港基业全运(中国)有限公司费用明细、核销费用清单等,证实2011年、2012年,青岛沣博公司关于陈某的部分经营业务情况。
(16)商务部外贸司、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关于公布2012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企业审核情况的通知,证实2012年共有58家企业报送了申请材料,该58家企业名单中没有青岛沣博公司、青州海帆公司。
(17)承诺书,证明2011年11月8日,逄积远承诺2011年11月15日前将信用证结算承诺书及仓库结算押金承诺书加盖财务公章交付陈某。
(18)陈某提供的“证明”,证实2012年2月25日,青岛沣博公司出具如下“证明”:青岛港:兹证明我公司代理陈某、朱某、王某4租赁油库5000立方,租赁保证金100万元由陈某缴纳,经营由王某4经营。具体业务由青州海帆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19)青岛沣博公司登记材料,证实青岛沣博石油储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原名青岛沣博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3日,法定代表人逄积远,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逄积远一人。2011年9月1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现名,同时增加股东一人朱某,注册资本增加至100万元。
(20)承诺书,证实2011年12月12日,逄积远、朱某承诺,王某4在沣博石油公司自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所有涉及财务的借据及结算单据均已经清算完毕。
(21)青岛银行进账单,证实2012年2月15日,青岛沣博公司以转账支票支付15万元。与董某4关于逄积远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租金的证言相互印证。
(22)夏某提供的油品购销合同草书三份,证实中化工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拟向青岛沣博公司销售25000吨燃料油,意向订立购销合同的事实。该三份购销合同系草书,双方均未签署。与夏某的证言相印证。
(23)青岛中燃银达油品有限公司证明,证实经查询,到目前(2012年4月19日)为止,暂未发现与青岛沣博公司有业务往来,与逄积远也未发现有业务往来。
(24)中国石油山东销售分公司办事处证明,证实逄积远不是该公司员工,并从未在该公司有过就职经历。
(25)山东晨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山东晨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青岛沣博公司自今日(2012年3月29日)以前未有业务往来。
(26)青岛千世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李某5系该公司员工,经查询:该公司与青岛沣博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与逄积远亦无任何业务往来。
(27)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证实2011年5月16日,逄积远申请从其账户(62×××19)向青岛沣博贸易有限公司账户(37×××43)转账58万元整。用途:资本金。
(28)借条,证实2011年5月26日,逄积远向山东宏德燃料油有限公司借现金186000元整。
(29)山东宏德燃料油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15日,法定代表人张某3,注册资金和实收资金均为1000万元。
(30)资金使用说明,证实逄积远于2011年5月25日给张某3出具的“资金使用说明”:关于2010年6月逄积远借公司43万元资金使用及报销方法:其中23万元以实际单据报销为准,如报销单据不足部分作为逄积远欠款。其中20万元办好公司《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自动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不下来20万作为逄积远欠款。
(31)机动车销售发票、收款收据、机动车查询结果,证实2011年5月30日,青岛沣博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号牌为鲁B×××××),价税合计122800元,逄积远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117000元。
(32)银行交易明细表、收条、转账凭据、账户明细、转账支票、网银转账记录、承诺书、收到条等,证实逄积远与张某4资金往来情况。与张某4证言相互印证。
(33)青岛银行电汇凭证,证实2011年7月1日,逄积远向张某1账户汇入995000元,用途归还借款。
(34)青岛银行电汇凭证、中国建行转账凭条、账户明细,证实2011年9月6日,逄积远青岛银行账户向其建行账户汇入15万元,向朱某建行账户汇入35万元。当日,逄积远建行账户、朱某建行账户分别向青岛沣博贸易有限公司账户以投资款名义转账15万元、35万元。
(35)青岛银行电汇凭证、中国建行进账单,证实2011年9月21日,逄积远青岛银行账户向青岛沃浮燃料油有限公司账户电汇226572元。2011年9月28日,青岛沣博石油储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收到青岛即墨市正和加油站226572元。
(36)青岛银行电汇凭证,证实2011年9月29日,逄积远青岛银行账户向吕某中国农行账户电汇596880元。2012年2月29日,逄积远青岛银行账户向青州海帆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电汇1000000元。2012年3月1日,逄积远青岛银行账户向青州海帆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电汇510000元。
(37)中国建行电汇凭证,证实2012年3月1日,青岛沣博石油储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账户向青州海帆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电汇200000元,用途为“借款”。
(38)青岛银行汇兑支付往账凭证、日照市港口石油有限公司证明,证实2011年12月9日,青州海帆石油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向日照市港口石油有限公司账户电汇1710000元货款,用于购买0号柴油,价格是每吨8550元,购买数量是200吨(电话预约,未签订购买合同)。货款汇入日照市港口石油公司后一直无人提取柴油,因付款人信息不详无法联系,货款现存于该公司账户内。该公司与逄积远、青岛沣博石油储备化工有限公司无其他业务往来。
(39)机动车销售发票、付款小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实2011年7月12日,逄积远使用银行卡刷卡104700元购买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号牌为鲁B×××××。
(40)中国农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青岛银行机制凭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证实2011年6月14日,逄积远农行账户向其青岛银行账户转账3760000元;2011年9月5日,逄积远青岛银行银行卡62×××80,更换新卡为6212520109018570,两卡为同一账户;2011年10月12日,逄积远农行账户向其青岛银行账户转账1000000元。
(41)公司整体收购协议,证实2013年1月20日,逄积远经与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将青岛沣博公司全部股权及办公、仓库的全部设备、设施和逄积远自有的两处房产(产证0055633、0043783)、车辆鲁B×××××B01W90BQ5038折价500万元,转让给山东亚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辨认笔录
(1)证人费某经对10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逄积远)就是自称“逄勇”的人。
(2)证人张某1经对10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就是向其借100万的人,并于2011年7月1日汇入其中信银行账户里995000元。
(3)证人黄某经对10张不同的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5号照片就是其介绍与陈某做生意的“逄总”。
3、证人证言
(1)刘某(青岛海诺海运黄岛码头经理)证实,我不认识逄积远,海诺海运黄岛码头有一个油库,现在是千世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使用,除了千世元公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可以在这个油库里调和油品,使用该油库。
(2)董某4(即墨市融金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大约2012年3月份,逄积远租用其公司在方戈庄村的油库,租期五年,租金共70万元,已支付了一年的租金及设备保证金共15万元的事实。
(3)迟某(即墨市融金商贸公司油库看门人)证实,逄积远租用融金商贸公司方戈庄油库情况。
(4)夏某(中化工油气销售有限公司油品销售负责人)证实,2012年3月2日之后通过原来的客户楚经理认识逄积远,我和逄积远只是谈论过合作事宜,但是没有谈成合作业务。
(5)费某(中石化青岛大炼油汽运装车厂发货工作负责人)证实,2011年3、4月份,“逄勇”到我单位联系买油,碰上我之后,他说他有一个公司需要很多油,想让我联系一下,我就开始给他联系。他自己没有从我这里买过,但是客户来提油都是以逄勇的名义来提。自2011年4月1日至4月12日,客户来提油7次,共计111.202吨,以后再无联系。
(6)李某5(青岛千世元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业务部工作人员)证实,千世元公司2007年左右租用的海诺海运黄岛码头的办公楼和油库,从我们公司租用之后,就一直自己使用,没有租给别人。我们公司只是使用油库存油,不允许调和油品,也没有人在这里调过油。
2010年夏天,我认识的逄积远,他来我公司询问过柴油的价格。2012年9月份的时候,逄积远购买DST5号燃料油15吨,共计10万余元。
(7)张某2(青岛沣博公司司机)证实,2011年5月份给逄积远当司机,刚开始是在黄岛的汇智广场1007、1005、1006室。2011年底,陈某的海帆公司来黄岛用了1005、1006室,沣博公司就只使用1007室,2012年年初,我们才搬到方戈庄油库这里。
(8)张某3证实,2010年的时候,逄积远说自己是国家石油储备库的经理,能搞到成品油,能给办出《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然后他就让成立了一个“山东省宏德燃料油有限公司”,他从我公司借了80多万元去进油,结果油没有进来,钱也没有给我,后来我就找逄积远要钱,他还了我一部分。逄积远说自己在北京培训三个月,回来就要到中油当副总了。
山东省宏德燃料油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是燃料油等产品,宏德公司股东是我、赵国君(逄积远妻子赵爱萍的哥哥),逄积远说自己是国家公职人员,不好在股东名单中出现,就让赵国君以他的名义拥有公司的股份,这个公司的成立手续都是逄积远办理的,我只是去签了几个字。宏德公司没有1000万元的资本,这是逄积远办理的,我只投入了140多万元的注册金。
当时成立宏德公司的时候,我和逄积远约定我投入140万元的注册金,逄积远投入40万元,可是后来逄积远的40万元注册金一直没有到账,他说拿着这40万元去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我怕他日后反悔,就让他给我写了一个资金使用说明。
公司成立后,逄积远就开始找我要钱去进油,2010年10月份的时候,我给了逄积远一张50万元的支票,结果油没进来,钱也没有还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一直没有办下来,所以公司一直没有经营。
2010年年底的时候,我借给逄积远一张支票和一张承兑,总计19万多元。
逄积远在2011年5月25日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汇入到我的农业银行账户里60万元。2011年5月26日,逄积远还给我打了一张186000元的借条。
2011年5月25日,逄积远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汇入到同一农业银行账户里10万元人民币(逄积远偿还欠我表姐的10万元钱)。
(9)郅立鹏(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2011年6月8日,逄积远通过银行汇入青岛华世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万元,用来还我的钱。
我认识逄积远的时候,逄积远自称是国家石油储备库的处长,他还想和我们合作投资,后来我们发现他根本就没有能力,而且经查询逄积远还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理,根本就不是什么处长,也没有什么成品油指标。
(10)张某4(东营市奥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实,自2010年左右开始,我和逄积远一起经营燃料油生意,我总共往里投入了1259435.5元,其中100万元有逄积远给我打的收条,后来逄积远还了我一些钱,共计1111112元,逄积远还欠我148323.5元。2011年8月20日,逄积远又从农业银行汇给我10万元,逄积远还欠我4万多元。后来,逄积远又以合作做生意等理由,让我投资了35万元。2012年2月底的时候,逄积远又汇给我30万元,现在欠我98323.5元。
(11)张某1证实,2011年1月底2月初,我通过青岛美典公司借给黄岛一个人100万元(当时扣除半年利息7万元),借款人说是用来经营油品生意。2011年7月1日,这个人提前还款,在黄岛区的一个青岛银行汇给我99.5万元。
(12)王某(青岛沃浮燃料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证实,青岛沃浮燃料油有限公司不经营M100燃料油,这种M100燃料油只有俄罗斯有。没有沃浮燃料油这个品牌。我注册成立公司时特意查询沃浮这个名字,没有人使用,我才注册的。香港没有沃浮燃油这个公司,2011年8、9月份的时候,我通过逄积远买过一车油,30多吨,油款226572元,当时是7000多元一吨。逄积远从中每吨挣50多元,这次业务他能挣1000多元。我开了张公司的支票给逄积远,逄积远却没有给我开发票,而且违规把支票里的钱存入了他个人账户。我就找逄积远把钱退回来。2011年9月27日,逄积远通过他的个人账户汇入到青岛沃浮燃料油有限公司226572元。他把钱退回来之后,我又给他开了一张支票,并要求逄积远把钱存入到一个公司的账户里,这个公司必须是以后开发票的公司。后来逄积远一直没有给我发票。
2011年7月份,逄积远来找我说想租用黄岛刘公岛路10号东侧院内的三个油罐,他给的租金还挺高(70万)。2011年8月26日,逄积远拿了一份租用协议让我签字核实,这份合同是他自己起草的,我还没有同意,就在合同起缝那里签了名字,代表我已经看过这份合同了,后来逄积远一直办不出码头存放危险品的相关手续,我就把油罐租给了千世元公司,那份合同也就无效了。
(13)黄某证实,2011年5月份之前,朱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个好买卖,就是有个挺难租的油库,租下来卖油很挣钱。当时陈某在场。过了几天,陈某让我带着她去看看,就去了黄岛朱某开的画馆里,去向朱某的母亲询问这个事情。
朱某的母亲说这个生意是逄总说的,她对这个生意也不是很懂,她打电话把逄总叫来,让他和陈某说的。我听大体意思就是,逄总那里有个油库非常难租,一般人租不到,正好有个人正用着,现在想退租,他在那里管着那个油库,如果通过他的关系把那个油库租下来,然后卖油肯定非常挣钱。陈某听了之后说考虑一下再联系。
过了二三个月以后,陈某跟我说一起去黄岛有些事情和逄总商量,我就跟着陈某去了黄岛的一个小区里。我们在他的房子里呆了二个多小时,当时有我、朱某、王某4、逄总、陈某、吕凡臻。陈某和逄总商量卖油的事情。
(14)朱某证实,2011年年初,中国石油大学博士刘某把我、王某4、逄积远,还有几个朋友约到一起吃饭认识的逄积远,逄积远说自己是中国石油黄岛石油储备库的副总。过了两个星期左右,逄积远跟王某4说了许多石油方面的业务,然后和王某4说石油这个生意挺好。过了一个多月,王某4就给了逄积远20万元钱,和逄积远一起合作买卖成品油,但是成品油利润很低,他们也没挣到什么钱。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逄积远结算清楚之后,在我的画馆里给了王某411多万元。王某4写了一张条(账目两清,王某4和沣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了)。
认识逄积远之后,王某4和逄积远就开始做成品油生意,但是不挣钱,逄积远就提出做进口原油,国家对这个业务有补贴,稳挣不赔,但是生意投资很大,我们这些人资金不够,需要寻找投资方。2011年4月底,我母亲通过佛友黄某联系到陈某,就开始介绍陈某和逄积远认识,具体情况都是逄积远告诉陈某的。逄积远告诉陈某从俄罗斯进口原油,国家有补贴,别人进不到油,他可以通过关系进到油,而且不愁卖,这些资金都是走中石油公司的账户,他可以保证陈某的资金安全,一年下来利润很可观,500万元的话可以挣到800万元左右,陈某后来同意了。2011年4月底,我们就在逄积远的一处住房里开始详细谈合作的具体事宜,当时有我、王某4、陈某、陈某的对象、逄积远等人在场,我、王某4、陈某签了一份合作协议(因为逄积远说自己是中石油的领导,在合同里出现不合适,所以由王某4出面签署这份合同),内容就是陈某投资,王某4负责管理,我负责监督王某4的管理情况。投资收到利润后,陈某拿65%的利润,我和王某4拿35%利润,我、王某4、逄积远口头约定三个人平分35%。签好协议之后,陈某就开始回去准备资金。
合作之后,分过一次利润,逄积远提供了一份结算清单,上面记录着业务开展情况,结算后,盈利130万元左右,按照合同给了陈某80多万元,我、王某4、逄积远应该每人分到10多万元。因为在和陈某合作的时候,我、王某4、逄积远还和一个叫王彬的人准备合作,后来王彬没有把钱投资过来,逄积远告诉我们因为王彬的投资没有到位,我们三个人赔了25万元,我们之前挣的30万元和赔进去的25万元收支平衡了,所以我和王某4谁也没有拿到钱。
2011年5月初,陈某就开始投资了,第一笔是60万元,逄积远说用来租用中石油黄岛油库,后来陈某又投资一部分钱,总共投资500多万元。后来王某4和逄积远经常因为如何做业务的事情吵架,王某4和我作为合作人,逄积远从来不告诉我们如何开展的业务,他还说这些业务都很重要,都需要他自己来做,逄积远还和王某4说,这些业务你还都不懂,现在由我(逄积远)来做就足够了。后来,王某4实在是受不了逄积远的这种做法,就要退出,逄积远同意了,2011年底,在我的画室里逄积远和王某4结算了一下,逄积远支付给了王某411多万元钱,王某4就退出了,当时我也提出要退出,他没有同意。
2011年10月份,因为逄积远已经租下油库,而且有陈某的资金在这里,他想成立了一个石油储备公司,以陈某的资金作为依托,出去开展别的业务。逄积远如何成立的公司我不知道,我只是把我的身份证、一张以我的名字办理的建设银行的银行卡给了逄积远,逄积远具体去操作成立公司的事情。我没有钱往青岛沣博公司投资,逄积远说他可以向朋友借35万元,我就给了逄积远一张建设银行卡,他往卡里汇入35万元,然后给了我一个凭条,写着我的这个银行卡往青岛沣博公司汇入35万元的资金,然后他跟我说青岛沣博公司里有我35万元的股份了,我需要给他写一个欠条。我就给逄积远写了一个“今借逄积远35万元现金”的欠条。
(15)王某4证实,我想叫刘某给我介绍个在石油方面的人合作挣点钱,刘某就介绍逄积远,逄积远对我说他是黄岛油库的头。大约2011年春天,逄积远和我说一起做4号燃料油生意,大约需要40万元就能周转,一个月能挣12000元,每人能分6000元。我筹集了20万元给了逄积远,开始做4号燃料油生意,逄积远没有给我一分钱的利润,我从来没有见过油罐车拉油,油从哪里进的我不知道,逄积远说油卖到薛家岛码头的一个船上去了,卖给谁我也不知道,逄积远和买家、卖家如何进行资金往来我也不清楚,我觉得逄积远是黄岛油库的头,这么大的领导,肯定是没有问题,我就没有过问生意上的事情,2011年8月15日我和逄积远开始发生口角,大约2011年12月12日,我和逄积远第五次发生口角的时候,就不想合作了,就把我的20万元资金全部撤回来,不再合作。
2011年5月份,我通过朱某的母亲认识陈某,逄积远对我和朱某说做进口燃料油生意非常挣钱,但进货、租油库需要钱,大约需要600万元,逄积远就问我和朱某能不能找个有钱的人投资,还说中石油往外租油库,马上就要到期了,如果不租,别人就租去了,租不到油库,什么生意也做不成。逄积远急着叫我和朱某找一个投资人,朱某的母亲就通过黄某联系到陈某,陈某到黄岛考察了三次,逄积远和我、朱某陪着,我给陈某介绍逄积远是中石油黄岛油库的领导,逄积远对陈某说他是黄岛油库的库头。
2011年大约5月份,逄积远叫我、朱某和陈某签的三方合作协议,我、朱某、陈某分为三方,逄积远说他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便于签合同,协议说的大概意思是,陈某投资500万元,一年给陈某60万元利息,再产生的利润陈某分65%的利润,我和朱某分35%的利润。签完合同后,全部是逄积远和陈某联系,逄积远的脾气挺大,平时对我和朱某呼来喝去的,不让我和朱某过问生意的事情。陈某投资以后,我没有见到逄积远做进口燃料油的生意。
2011年大约8月份,我开车拉逄积远去日照晨曦石化炼油厂,我不知道干什么,到了炼油厂,逄积远和我到了销售部的办公室里转了一圈,也没有人接待,大约待了10分钟,逄积远就叫我走了。
我基本上是干逄积远的司机,拉着逄积远到处跑,说是办业务,但我没有见一个管事的,我拉着逄积远到了某个单位后,逄积远不让我到单位里面去,都是逄积远自己到单位里面,我在外面车上等着,逄积远从里面出来后,只是对我说,业务办好了,具体事情逄积远不让我过问。
4、被害人陈述
陈某证实,2011年5月份,我经黄某介绍认识的逄积远。逄积远自称是中国石油黄岛油库的主管,2011年12月份又称工作调动,干了中国石油青岛分公司的纪检书记。
自认识后,我开始和逄积远合作燃料油进口生意,至2011年9月份,我出资581万元给逄积远,逄积远负责运作,我听逄积远说他从香港沃浮公司进的燃料油,卖到下游日照晨曦公司。生意的事情我都没有参与,逄积远说是用青岛沣博公司代理做燃料油进口生意。2011年8月中旬,逄积远说挣了钱了,给了我85.6万元的分红,到现在没有再分红,我出资的581万元还在逄积远的手里。2011年9月份,逄积远让我注册一个公司,我注册了青州海帆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逄积远说以海帆贸易公司的名义给我办理一个燃料油进口许可证,可以有资格进口燃料油,不用再找代理公司了,逄积远办理许可证向我要了147万元,后来以办许可证的名义陆续向我要了50万元,说是招待费、走访费。我一直催逄积远办理许可证,逄积远说要到北京去办理,2012年2月中旬,逄积远说到北京去取许可证,但是逄积远说到了北京的那一天,我了解逄积远在东营,我就对逄积远产生了怀疑。2012年3月初,我找朋友打听,发现逄积远的工作身份是假的,黄岛油库没有逄积远这个人,经过我到青岛市油港公司和黄岛区油港公司查询,逄积远没有给我办理油品进口许可证,我到青岛市工商局查询,青岛沣博公司是逄积远注册的,但是逄积远从来没有说沣博公司是他注册的,我知道被逄积远骗了。
我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账给逄积远,2011年5月24日,在黄岛区一个农业银行取了160万元存到逄积远的卡上。2011年6月7日,我从青州市东坝农业银行取了321万元,存到了逄积远的账号上。其余的钱是通过我的农业银行卡和我朋友的一个银行卡向逄积远转的账。
我知道被骗后,电话联系过逄积远,逄积远一直推脱说他在外地,没有见上逄积远,逄积远说进口燃料油的生意还在做着,到今年5月26日做完。
2011年5月15日,我、朱某、王某4、逄积远、黄某签了一份合同草书,合同是逄积远打印好给我看的,我同意后签的字,有和我王某4的签名,因为逄积远说自己是中石油公司的领导,在合同里出现他的名字不合适,所以合同里没有提到逄积远。合同内容是:我提供100万元的资金用来租油港公司的油库,先付60万元,他们先去办手续,办好手续后,再签订合作的具体协议。过了几天之后,他们就把油库租好了,我又付了40万元。2011年5月23日,我、朱某、王某4、逄积远、黄某还是逄积远的办公室又签了一份合作的具体协议,是朱某、王某4和我签的,签完之后逄积远说需要往里投资,付资金进油了。我就先给打了160万元的定金,后来又给他打了321万元的贷款,逄积远就开始操作这些资金。
2011年9月份,逄积远说去北京找中石油的领导,审批办理燃料油进出口经营许可证,有许可证后就可以自己进口燃料油,我就同意了。2011年9月下旬,逄积远带我去北京中石油的一个公司,他和我说中石油的油料司的张处长在这个地方,去约他吃个饭认识一下,再就是给张处长一些业务费,但是逄积远上去之后,下来告诉我张处长没有时间,我也没有见到他,我们就走了。
我从2011年5月份至今总共给了逄积远7787772.24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逄积远的个人账户7470271元,给了逄积远现金317501.24元,期间我从逄积远处取得分红896880元。
2011年年底,逄积远说日照岚桥公司柴油每吨比市场便宜200元钱,逄积远说联系好了从日照岚桥公司购买这批油,青岛中交一公司直接到日照岚桥公司提油,能挣几万块钱。我就凑了171万元,从我的海帆公司向日照市港口石油公司汇入171万元油款,之后逄积远却说那个中交一公司不提油了,到了2012年正月十五以后去提,后来中交一公司还是没有去提,而且逄积远一直推脱这件事情,我觉得不对劲,就跟逄积远说你去把这个业务退了吧,逄积远说可以。过了几天后,逄积远说他把这200吨的柴油卖给了几个加油站,2012年2月29日逄积远汇给我的海帆公司账户100万元,2012年3月1日逄积远通过沣博公司汇给我海帆公司账户20万元,通过个人账户汇51万元。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逄积远在公安机关供述:2011年2月份我通过同学刘某认识朱某、王某4之后,朱某、王某4他们两个就一直联系我,说自己有资金,想和我合作燃料油方面的生意。2011年5月份,朱某、王某4、黄某他们三个人就带着陈某到黄岛汇智广场10楼的办公室找我,我在那个时候认识了陈某。他们四个人去找我说,陈某出资金做燃料油生意,当着我的面,朱某、王某4、陈某三人签了合同,内容是:陈某负责投资,朱某、王某4负责经营管理陈某的资金。当时是朱某、王某4想和陈某合作,但是如果陈某投资的话没有担保,朱某、王某4没有什么资产,我的公司资产比他们两个人多,于是就让我以我的公司担保,让我也参与合作。陈某把钱打给我个人,让我打上收到条担保这个事情,我的公司担保也是有提成的,他们签完合同之后,我和朱某、王某4又写了一份协议。2011年6月份,朱某、王某4担心我和陈某单独做业务,他们两个人就提出写个协议补充进去,利润要平均分配,我就同意了,然后写了一份协议:我负责进燃料油,朱某和王某4负责销售,我提利润12%,他们提11%、12%。
我负责从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那里进一些好的燃料油,从其他地方的小炼油厂里进一些5号燃料油,在油库里搅拌、加热、使用添加剂、除味混合好之后,卖给中间人,或者加到船上给船只使用,从中挣一些差价。
2011年5月20日左右,6000多元一吨进了4500吨左右的燃料油,每吨挣了210元左右,总共挣了90多万元;8000元左右进了700多吨混合柴油,扣除费用每吨挣了60元左右,总共挣了4万多元,结算下来挣了100多万元。
2011年8月份订了3000多吨货,订了货后油价一直跌,到2011年11月份我们就卖了,我们这一笔赔了30多万元。
2012年2月底开始运作,进油、卖油,我定的是5月27日往后收款,现在还没到时间,具体挣还是赔我还不知道。
陈某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我资金,总共给了我7470271元。1、2011年5月16日,陈某转给我60万元,用来租用油库;2、2011年5月24日,转给我160万元,用来购买船舶用燃料油;3、2011年6月7日,陈某转给我321万元,用来购买进口燃料油;4、2011年7月10日,陈某转给我40万元,干什么我忘记了;5、2011年9月29日,陈某转给我47万元,他们成立青州海帆石油贸易有限公司黄岛办事处需要购买办公用品、租用办公室、租职工公寓等等,所以这些钱都是用在黄岛办事处上;6、2011年10月12日,陈某转给我100万元,因为他们成立青州海帆公司黄岛办事处没有资金账户,所以陈某把100万元转到我的账户里,然后我把收回来的现金油款拿出来100万元给了陈某,钱只是走了我的账户。剩下的钱是什么时候给我的,什么用途我都忘记了。
我现在没有什么资产,原先的资产有两套房子,一套是我现在住的青岛怡海世家的房子(166M2),一套是青岛车加岭小区住宅房(75M2),另外还有几辆汽车,还有我沣博公司,现在我把这些资产都抵押给了高密亚盛重工有限公司了。除此之外我没有任何资产了。
被告人逄积远的辩护人提供了青岛沣博公司与青州海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以证明沣博与海帆公司是正常的买卖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逄积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武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逄积远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逄积远诈骗陈某部分,因与陈某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逄积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武翔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追缴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逄积远以“一审认定其犯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武翔以“一审认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人逄积远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逄积远诈骗陈某、周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上诉人武翔的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违法办案,武翔的讯问笔录未被允许核对,涉嫌伪造和隐匿笔录,管辖权不恰当,存在诉讼程序违法;武翔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不知是否有真实交易,既没有获取任何利益,也没有任何虚开的行为,应宣告武翔无罪”的辩护意见。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逄积远、武翔的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在案为证,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查证。一审判决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对案件证据的采信符合规则和一般逻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以成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尚不足以排除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建议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出庭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武翔及其辩护人、逄积远的辩护人提出“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逄积远、武翔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均经上诉人本人逐页核对,且有上诉人本人改动痕迹,改动之处亦捺有指印。笔录的制作、修改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言词证据的证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现无证据证实侦查机关采用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上诉人的供述。因此,上诉人武翔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应当作为合法证据予以认定。原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的补充起诉决定书,一审法院已在法定时间内到羁押场所送达上诉人逄积远,因逄积远签字并捺指印后拒收,依法留置送达。本院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将本案指定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逄积远、武翔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上诉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武翔供述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数额、内容等情况,与证人徐某证明受武翔安排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过程相互印证,与证人付某证明武翔的会计为逄积远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相互印证,与证人尹某1证明帮助逄积远、武翔从新泰市国税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情况相互印证。证人徐某、付某、赵某1均证实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与青岛沣博公司没有真实的燃料油购销业务发生,证人赵某2、英某证实从未给逄积远及其青岛沣博公司运输过燃料油,证人董某1、迟某、姜某证明逄积远租赁即墨市方戈庄油库储存少量燃料油情况。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档案管理中心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记账凭证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新泰市国税局出具的报税证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提供认证发票抵扣联明细信息,证实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15000011.2元、税款2179488.75元。在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上诉人逄积远为了获得1200万元银行贷款,在青岛沣博公司与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燃料油《购销合同》、指使被告人武翔为其开具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认证抵扣,以及上诉人武翔身为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明知在和青岛沣博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公司会计人员为青岛沣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逄积远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青岛沣博公司并无柴油、汽油等成品油经营资质。上诉人逄积远以购买成品燃油为由让被害人周某2给其青岛沣博公司汇款1500万元,后称已将1500万元打给中燃公司用于定购油品。周某2及证人孙某均证实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逄积远将购油款1500万元中的1200万元归还逄积远个人在银行的贷款。证人林某、董某2证实从未与青岛沣博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证人项某、杜某1证实逄积远让其假冒黄石长江燃料有限公司代表人在《进口D2柴油买卖合同》上签字以欺骗周某2,该四证人证明逄积远给周某2的《购销合同》、《进口D2柴油买卖合同》系虚假合同。逄积远辩解其以手中资产作价3000万元与周某2签订《投资合同》,与周某2系共同合作。证人王某1、王某5证实即墨市田横岛油罐属于王某1及村民所有;证人董某1、迟某、姜某证实即墨市方戈庄油库系逄积远租赁;证人管某2证实逄积远租赁黄岛汇智广场但并未在该广场买房的情况;证人马某、逄某证实洋河工业园土地归逄某所有;证人李某4证实其青岛通力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从未与逄积远的青岛沣博公司发生任何业务;另有中燃青岛有限公司黄岛油库、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等证明证实从未与逄积远的青岛沣博公司发生任何业务。以上证据证实逄积远与周某2《投资合同》中所列资产系虚假。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证实逄积远及其青岛沣博公司账户余额仅几十元;车辆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证实逄积远及其妻子名下由一辆荣威轿车、二套住房,高密市房屋登记中心证明逄积远及其妻子在高密没有房产。鉴定意见证实逄积远夫妻及青岛沣博公司名下财产价值386万元,远低于其从周某2处骗取的钱财。上述证据再结合本案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足以证实逄积远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虚假理由、虚假资产投资、利用虚假合同骗取被害人周某2巨额财物,后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偿还个人债务的犯罪事实。在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也足以证实上诉人逄积远假冒中石油黄岛石油储备库领导的身份,以合作经营油品生意为名,以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财物的犯罪事实。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逄积远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上诉人武翔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诉人逄积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逄积远系犯数罪,依法应予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逄积远犯诈骗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认定上诉人逄积远、武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准确。上诉人逄积远、武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217万余元,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法院以“数额巨大”予以量刑系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逄积远、武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发生在双方达成转让新泰市第二石油公司协议之后,在共同犯罪中,逄积远系犯意提起者、主要实施者和直接受益者,武翔系受逄积远指使,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故对二人量刑应当有所区别。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逄积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部分和犯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第二项对被告人武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部分、第三项,即被告人逄积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武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缴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二、撤销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被告人逄积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部分、第二项对被告人武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逄积远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判处被告人武翔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逄积远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32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追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逄积远涉案赃款及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增茂
审 判 员 崔德志
代理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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