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5 11:10:58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通告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的通知》 的通知
转发文〔2019〕3 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的通知
转发文〔2019〕3 号
全文有效
2019.6.24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水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9〕1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对公布减免的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日期和减免标准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二、按要求做好政策宣传、缴费告知、目录清单等管理制度,确保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转友《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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