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3:04:3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湘地税函[2008]12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院洲哑河综合开发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院洲哑河综合开发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2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院洲哑河综合开发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湘地税函122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5日
常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院洲哑河综合开发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常地税发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你市湖南林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书院洲哑河综合开发项目用地经常德市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审批单政土拨字第017号、第018号、第019号、第020号、第027号、第028号、第029号、第030号、第031号认定为废弃地,该开发项目用地符合条例规定,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二、对该废弃土地,从批准改造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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