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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国税函[2008]253号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生猪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益阳市国家税务局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生猪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益国税函253号

益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生猪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益国税函25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12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生猪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益阳市国家税务局生猪经营增值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经营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委托代征税款的通知》精神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收购销售生猪和收购宰杀上市销售白肉的单位和个人,为生猪经营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生猪,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 凡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四条 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其进项税额凭国税机关印制发放的收购发票按照买价依13%的抵扣率予以抵扣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计算抵扣;其他纳税人征收率4%,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为便于计算,也可实行定额征收,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地市场上白肉的零售价格,制定同一县(市、区)内统一的征收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局自行确定。
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要做好认定审批工作,不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进项税额抵扣:一般纳税人收购(购进)生猪,凭下列开具的合法发票进行抵扣。1、出售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凭出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2、出售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农业产品生产单位的,凭出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3、出售方属于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未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其他经营者个人的,凭出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抵扣;4、出售方是农业生产者个人的,凭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的由国税机关统一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
凡未按规定取得上述抵扣凭证的,一律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六条 征收方式 :1.对账务健全从事生猪经营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2、对账务不健全从事生猪经营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3、对实行定点屠宰的,由政府核定的定点屠宰场(所)或食品站实行委托代征;4、对非定点屠宰、分散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5、对临时经营生猪的业户,在其实现销售后,就其销售收入实行按次征收。
第七条 县(市、区)局需严格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委托代征税款的通知》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审批工作,签订代征协议书,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税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认真审核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的资格及条件,明确权利和责任,定期核实检查代征税款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履行代征义务,造成少征、不征、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专人负责生猪经营税收的征收管理,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税收管理员负责屠宰点每日宰杀生猪头数的报验和巡查工作,辅导生猪定点屠宰场(或食品站)分税费种类、分户建立《生猪税款征收台帐》及《生猪屠宰日记帐》,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场按期及时申报缴纳自身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实现的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收购生猪外销,应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实地查验后,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方可起运。
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集中定点屠宰的生猪白肉,税收管理员应进入市场进行巡查,核实来源,检查其是否有完税证明,对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要按政策规定补税。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严格加强生猪《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和填开,不得发放给纳税人保管和自行填开,也不得委托非国税机关或非国税人员开具;已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税源管理部门需认真查验,逐份核销,按规定期限收回。
第十二条 凡符合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的纳税人,应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第十三条 税源管理部门需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场在代征税款时按规定向经营者开具税收票证,杜绝收税不开票、白条收税或以其他票据代替税票征税,严禁一票多税或税费混征合并填开;加强税收票证的管理,按照限期限额的规定及时结报缴销自收现金税款,严禁变更税款入库预算科目和混淆预算级次。同时,按规定将代征的税款、使用的税收票证等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与地税、工商、防疫、畜牧、食品、交通等部门的联系,全面掌握生猪养殖、屠宰、消费等经营信息,建立协查网络,做好生猪经营行业税收的纳税评估、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工作,依法查处偷漏税行为。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由益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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