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及注意事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01号)。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比,新申报表在报表的结构、逻辑关系、编制原理上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是新表的主表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纳税间接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变化要求我们不要受惯性思维的影响而出现申报的错误。为更好地让我们熟悉申报表,我们把新报表的编制原理、主要内容和填报应注意的问题归纳如下。
一、申报表的编制原理
新的申报表在编制原理上更贴近会计实务,以利润表为起点,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应纳税额:
1.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
4.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5.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从编制原理上看,新所得税申报表思路更清晰,更容易被理解,纳税人在填报时,按照上述思路就不容易出错。
二、新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它由1个主表和11个附表组成。附表分为两个层次,附表一到附表六为一级附表,对应主表各项目;附表七到附表十一为二级附表,是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明细反映。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进行税款的计算。主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及附列资料四大部分。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按照纳税人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附表一、附表二又分别设计了三个附表,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等分别填报不同的附表,主要反映会计核算中收入、成本费用的主要项目,以及税收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分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别进行调整,并设“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列计算调整额。数据取自于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并直接计算填写。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填写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本年度可弥补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情况。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将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加计扣除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和其他分别列示,设“收入额”、“所得额”、“税额”三列分别对应项目。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填写纳税人境外所得确认、应纳税额、应抵税额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写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和期末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纳税调整额,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相关行次。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其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相关行次。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计算纳税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在折旧和摊销时产生的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据以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
附表十《资产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及纳税调整额,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权投资持有、转让处置所得(损失)情况及纳税调整情况,据以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
三、新申报表的填报顺序
新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含多个附表。例如,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根据行业各包含3个附表。另外,有很多附表上的数据来源于其他附表(附表的附表),使得主表与附表、附表与附表间的关系变得很复杂。如果不为避免填报混乱,我们应事先理出一条填报思路,明确报表填报的先后顺序。
第一,根据企业的特点,明确各自需要填报的报表有哪些。上文讲到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表都各包含3个附表,实际上不是每个企业都要填报这些附表,要选择和本企业相关的附表。
第二,明确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和填报顺序。
在整套报表中,主表是最重要的,处于核心地位,在填报时要以主表项目为核心,逐行填报。但由于主表的数据很多是取自于附表,而有些附表的数据又取自其他附表。因此,当填写主表的某行数据时,首先分析其数据来源于哪个附表,然后先填写该附表的数据,再填写主表该行数据,以此类推。主附表对应关系对照表如下:
主表之附表:附1收入明细表,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附2成本费用明细表,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对应主表14/15行;附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主表24行。
附表之附表:附5税收优惠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税基);附6境外所得抵免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调减),对应主表应纳税或抵免税额(税)、减免税或抵免税额(税);附7以公允价值调整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8广告费纳税调整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9资产折旧纳税调整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10减值准备调整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附11股权投资所得明细表,对应附3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新申报表表头项目的填报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五、主表填报时应注意的问题
1.会计利润的填报
报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例如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2.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
报表的14-25行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这里注意三个主要变化:
(1)新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以前申报表则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年度亏损额。新申报表将这些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2)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而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原申报表中是没有这一项的。
(3)纳税调整项目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免税投资收益仅指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并不包括转让股权或出售股票的所得。二是新报表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应特别注意。
3.应纳税额的填报
这部分主表新增了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则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因此,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须将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预缴税款予以减除。申报表反映了这一预缴情况,而原申报表没有这项内容。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01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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