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讲解】完善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本帖最后由 平井桃桃桃 于 2020-7-24 14:13 编辑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抗风险、渡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精神,天津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3号),延长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期限。
一、中小微企业
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实施期限由2020年6月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免征企业,在免征期间不予补贴。
二、大型企业
对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下简称“减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减征企业,在减征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三、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
1、以单位方式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可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即:在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中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优惠政策。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纳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四、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
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娱乐、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人数减少不超过2020年1月份参保缴费人数5.5%(不含新增退休)的,与职工协商一致,可申请缓缴减免政策执行期内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免征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12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减征的大型企业可申请缓缴2月份至6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缴时间最晚为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2020年延长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只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3、2020年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维持2019年标准不变,即月3364元;最高缴费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323元的300%,即月18969元,2020年7月起执行(津人社局发12号)。
政策依据
1、《市人社局等七部门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人社局发〔2020〕2号)
2、《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13号)
3、《市人社局 市医保局 市税务局 关于201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20年度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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