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启用《金融业服务发票》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启用《金融业服务发票》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启用《金融业服务发票》的通知
全文有效
2004年4月15日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建设银行各市分行、南昌市城区各支行、直属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业的各项经营行为,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加强金融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金融业服务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1日起,全省建设银行各级分(支)行统一使用《江西省金融业服务发票》。该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发票联交客户;第二联为帐务联,交开票网点留存,专夹保管备查,按年装订;第三联为业务联,交相关业务部门留存(票样附后)。
二、建设银行金融业服务发票的使用范围为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服务价格表〉的通知》(建赣发33号)文件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业务,主要包括:非基本结算类服务收费、国际结算类服务收费、代理类服务收费、咨询类服务收费、银行卡类服务收费、保证见证类服务收费、托管类服务收费、电子银行类服务收费、其他类服务收费;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支付结算类业务收费;以及其它经相关部门批准收费的收费业务。
三、建设银行金融业服务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使用干式复写纸,套印江西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印制计划按照重要空白凭证印制程序,于每年3月30日及9月30日前分两次由各级分(支)行会计结算部门向省分行会计结算部报送,同时抄送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省分行将印制计划汇总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四、金融业服务发票由建行江西省分行会计结算部统一领取和发放。
五、建设银行各营业机构必须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开具发票业务,营业机构之间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地税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六、各营业机构在对外提供服务业务时,必须开具金融业服务发票;也可以由客户凭收费凭证(包括ATM回单)或存折在一个月内到本营业机构(收费网点)补开发票。开具发票后应在客户持有的业务收费凭证上加盖“已开发票”戳记章,该戳记章由建设银行各级分(支)行自行刻制(规格为1.5CM×3CM)。
七、金融业服务发票纳入银行重要空白凭证范畴使用和管理,领用、分发、使用和保管应比照重要空白凭证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及时登记有关登记簿,并按季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对超期限发票要及时停止使用,逐级上交至各级分(支)行会计结算部门,经地税部门核准后统一销毁。
八、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设银行金融业服务发票的管理,督促并帮助建设银行各级分(支)行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发票的印制、开具、取得、保管、检查、缴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将予以查处。
附件:(略)
1、江西省金融业服务发票(发票联)
2、江西省金融业服务发票(帐务联)
3、江西省金融业服务发票(业务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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