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43:0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赣国税函[2004]312号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312号

江西省国税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赣国税函312号
全文有效
抚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谷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抚国税发1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谷壳是在稻谷加工大米过程中形成的剥离物,其物理性未改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52号)中“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的规定,谷壳可按农业产品适用的增值税政策抵扣进项税额。
江西省国税局
200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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