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33:48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06]1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宜春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宜春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赣地税函1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宜春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赣地税函13号
全文有效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宜春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宜地税字23号)收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宜春中竹纸业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房产税940525.07元,城镇土地使用税621464.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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