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29:36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赣地税函[2006]12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赣地税函123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赣地税函123号
全文有效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赣市地税发80号)收悉。根据税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赣州市长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05年度应纳的房产税20999.12元,城镇土地使用税38374.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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