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政府 景府字[2006]45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买税卖税转引税款和税款异地入库的通知
景德镇市政府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买税卖税转引税款和税款异地入库的通知
景府字45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买税卖税转引税款和税款异地入库的通知
景府字45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严肃税收法纪,维护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杜绝买税卖税、转引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引税”问题整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严禁买税卖税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税收征管范围是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税收征管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依法征管,不得采取任何手段争抢不属本辖区本单位征管范围的税源。
二、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所管辖范围内纳税户的监督管理,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以外的税务机关及其他单位缴纳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代征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必须严格进行审核,颁发委托代征证书,按委托代征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凡不属自己征收范围的,不得开票征收。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违反现行征管范围划分规定征收的税款,由税务部门提供数据,市财政部门年终决算时扣减相关基数,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再发生买税卖税、转引税款、税款异地入库、降低税率、引税奖励等行为。特别是为了吸引企业入户,竞相出台优惠政策(除《景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优惠政策和若干规定〉的通知》(景府发21号所规定的之外),给予入户企业按缴纳税款一定比例奖还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由监察部门组织专门调查,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