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25:59

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利息支出的规定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由于借出资金而取得的收入同时也是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后所负担的支出,利息的核算也是企业财务核算的重要构成部分,纳税人更需要了解与利息收支相关的税收规定。2008年起,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开始实施,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定(以下简称旧税法)同时废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收入方面: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支出方面: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相对于旧税法有关利息的有关规定,新税法有重要的变化,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高度关注。

变化一:外企列支利息支出不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核。

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

新税法取消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即可自行申报扣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要准确核算防止少扣除利息支出。

变化二:利息收入明确按合同约定应付利息日确认实现。

新税法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旧税法对利息收入的确认,原内资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利息收入是指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强调的是收到债务人付给利息时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合同的约定则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重要性在新法规中得到了体现,比之旧规定把借款方和出借方放在公平的位置上,用法律来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

变化三:关联企业融资利息支出限制比例有变化。

为限制资本弱化,旧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内资企业则是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规定以法律形式将反资本弱化税制引入,使反资本弱化避税有法可依。

变化四:非居民企业利息收入预提所得税减按10%征收。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旧税法规定则是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体现了用税收政策来扶持企业发展,吸引外商投资,综合利用外资,更好的助力我国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与新税率相配套的比例税率。

新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支付利息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而旧税法规定则是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新法比旧法延长了两天。 体现了纳税服务的本质,全方位的为企业考虑。

变化五:非居民利息所得的免税范围有变化。

旧税法规定:(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二)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规定为:(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明确来说,所有居民企业支付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利息时,不需再代扣代缴所得税。只有优惠贷款,而不是所有贷款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增加了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税规定,体现了只有政府之间的金融活动产生的利息才能免税。

变化六:特别纳税调整需按规定加收利息。

新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对按规定提供这些资料的,可以只按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收5个百分点。

旧税法则没有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规定。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避税不仅无风险,而且还可以推迟纳税取得时间价值,新税法堵住这方面的漏洞。

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一)特别纳税调整加收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要根据调整年限采用与补税期间同时期的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如追溯税期如果是5年,就需要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进行计算,调整期越长,则利率越高。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43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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