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解读财税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008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现就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财税151号文件就财政性资金给予明确的定义,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企业取得的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的其他财政资金,需要区分征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只有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专项资金的条件不予征税,除此之外的其它财政性资金则都属于征税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151号明确,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说明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收费不管企业会计如何处理,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重点考虑的是审批权限是否为省级以上部门,基本杜绝了乱收费和企业作秀的各种形式的赞助费税前列支。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51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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