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解读国税发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6号)的有关规定,2008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现就本办法部分条款解读如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说明第一,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不得加计扣除。例如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所以核定征收企业 不得加计扣除。第二,对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非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非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还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不享受加计扣除。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可以将第四条总结为,不属于专门或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应严格归集这八类费用,不能擅自扩大范围,亦不能将第四条没有列举的费用列入研究开发费。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加计扣除的与研发费用有关的项目主要有:1、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如果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发生的内容与研发项目之间没有直接的印证关系,则不可加计扣除。2、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如研究机构所在企业用小汽车接送研究人员发生的燃料费,不是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则不能加计扣除。3、非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单位为研发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研发人员的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用等项目。4、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如提供研发人员后勤服务的人员。5、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不能有其他用途,如可同时作研发之外的用途,则不能加计扣除。需要指出的是,以上项目只是不能加计扣除,而不是不能扣除。
此外,如果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果企业将财政拨款(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则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第九条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第九条规定,建议企业为了准确核算研发费用,用足用活加计扣除,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尽量成立研发机构。如果不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一些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很难划分清楚,如果划分不清,则可能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特别是研发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同时消耗的各类费用,以及研发人员如果同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话,其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项目,就很难准确、合理地计算出用于研究开发的具体支出。如果划分不清的话,就将失去加计扣除的机会。如果成立专门的机构,专职的人员、专门的仪器设备,则较容易分清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就可以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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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6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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