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20:16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8]10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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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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