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8]10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函101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按《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实际利润额”时,在减除不征税收入的同时,其相对应的费用支出,亦应作减除处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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