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12:27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8]13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吉地税函13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函〔2008〕819号)转发给你们。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政策调整文件时间滞后,由此导致各地地税机关以前及以后月份向纳税人多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应通过税收会计“误收退税”科目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
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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