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24 12:12:23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市地税函[2008]106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的批复

江西省赣州市地方税务局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的批复
赣市地税函106号

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的批复
赣市地税函10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4日
章贡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赣州市章贡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的请示》(赣章地税发15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根据《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公布)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与《暂行条例》同时施行。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时间应为二OO七年一月一日。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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